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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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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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1條,該辦法是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6條第3項的規定而訂定的。《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是為了促進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所制定的法律。根據該法第36條第3項的規定,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的所得可以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案例及裁判書中沒有提到具體的例子或參考資料。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法規
- 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條文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 3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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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