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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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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1條,該辦法是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6條第3項的規定而訂定的。《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是為了促進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所制定的法律。根據該法第36條第3項的規定,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的所得可以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案例及裁判書中沒有提到具體的例子或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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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