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條歸屬國庫,其應繳遺產稅由國庫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分配給中央與地方。
Q · 全家都拋棄繼承,房子和存款最後會變成誰的?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條歸國庫,但要先繳遺產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條,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歸屬國庫,但國庫並非無償概括承受:須先由遺產管理人清償債務、向國稅局申報並繳納遺產稅後,剩餘財產才移交國庫,最後再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分配給中央與地方。整個程序須經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民法第1177條)與公告搜索繼承人至少一年(民法第1178條),通常歷時一到兩年。
這條乍看荒謬:一個人死了沒人繼承,財產歸國庫,然後國庫還要向自己課遺產稅?答案是:對,就是這樣。這條規定的核心不在「課不課稅」,而在「稅怎麼分」。當全體親屬都拋棄繼承、或者真的沒有任何法定繼承人時,依民法§1185財產歸屬國庫。但遺產稅還是要算出來,然後由國庫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分給中央和地方。聽起來像左手給右手的遊戲,其實不是:中央和地方的分配比例不同,這筆稅真正影響的是縣市政府的預算。在少子化、孤獨死增加的台灣社會,這條實際被援用的頻率逐年上升。你以為這跟自己無關,但當你開始思考「如果我沒有孩子、配偶又先走了,我的財產會去哪裡」這個問題時,答案就藏在這條裡。
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指被繼承人死亡後無法定繼承人、或全體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致繼承關係無人承認之遺產。依本條規定,此類遺產依法歸屬國庫,其應繳之遺產稅由國庫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分配於中央與地方,是繼承鏈斷絕後財富歸屬與稅課的銜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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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仍有兄弟姐妹或祖父母等法定繼承人,他們有繼承權;若全部都沒有或都拋棄繼承,遺產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條走歸屬國庫程序: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公告搜索繼承人一年、清償債務、繳遺產稅,剩餘歸國庫。想避免這個結果,生前立遺囑指定受遺贈人是最直接的方法。
不會永遠放著。親屬或債權人可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接管(民法第1177條),管理人會變賣財產、清償債務、繳稅,剩餘歸國庫,整個程序通常要一到兩年。
要。課稅與歸屬是兩件獨立的事,稅額先算出由遺產支付,剩餘才進國庫,歸屬後還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分配給中央與地方。
經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公告搜索繼承人一年仍無人承認,清償債務並繳遺產稅後,剩餘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死亡後查無法定繼承人,或全體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致繼承關係無人承認的狀態。
繼承由繼承人取得並負稅;歸國庫是繼承鏈斷絕後的最終歸屬,國庫接收前仍要由遺產繳稅。
法院於無人承認繼承時選任,負責管理、清算遺產、公告搜索繼承人並申報稅務的人。
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 公告搜索繼承人一年 → 清償債務 → 申報繳遺產稅 → 剩餘歸國庫。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聲請,附死亡證明、親屬關係與拋棄繼承文件。
在遺產管理人公告期內申報債權,由遺產於歸庫前優先受償。
生前預立遺囑指定受遺贈人、設立信託或搭配每年免稅額做生前贈與規劃。
結果都歸國庫,程序都要公告搜索一年,差別在前者繼承人曾存在並聲明拋棄、後者自始查無繼承人。
| 情境 | 財產去向 | 是否課遺產稅 | 是否歸國庫 |
|---|---|---|---|
| 有法定繼承人且承認繼承 | 由繼承人繼承 | 是(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 | 否 |
| 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 | 經公告搜索後歸國庫 | 是(由遺產支付) | 是 |
| 查無任何法定繼承人 | 經公告搜索後歸國庫 | 是(國庫依本條繳納)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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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依法歸屬國庫;其應繳之遺產稅,由國庫依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分配之。
立法理由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應歸屬國庫,其應繳之遺產稅,由國庫依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分配之。
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應歸屬國庫,其應繳之遺產稅,由國庫依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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