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依「經常居住地」分類:經常居住境內國民課全球遺產,境外國民與非國民只課境內遺產。
Q · 人在國外過世,台灣的遺產稅還課得到嗎?
看身份:經常居住境內國民課全球,其餘只課境內財產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決定性因素是被繼承人的「經常居住」身份而非過世地點。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全球財產都要課台灣遺產稅;經常居住境外的國民、以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只就在台灣境內的遺產課稅。「經常居住」的判準在同法第4條(死亡前兩年內在台有住所,或有居所且停留逾365天)。
稅法裡有一個被大部分人忽略的冷知識:你的戶籍在哪裡、你每年回台灣住幾天,決定了你死後家人要繳多少遺產稅。這條把全世界的人分成三類:經常居住台灣的國民、經常居住境外的國民、非中華民國國民。第一類全球財產都要課台灣遺產稅,後兩類只課在台灣境內的財產。看起來很合理,直到你對上第4條的「經常居住」定義:死亡前兩年內在台灣有住所,或雖無住所但有居所、且兩年內在台停留超過365天。很多移民海外十幾年的台商,按這個定義可能仍是第一類。他的美國帳戶、日本不動產、開曼公司的股權,全部要跟台灣的土地房子加在一起課稅。最高稅率20%,差別在實際案例中通常是七位數到八位數。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為遺產稅課稅範圍之界定條文,依被繼承人之「經常居住地」與「國籍」將納稅義務人分為兩大類:經常居住境內之國民,就其境內外全部遺產課稅(屬地兼屬人);經常居住境外之國民及非國民,僅就其境內遺產課稅(純屬地),構成台灣遺產稅主權的核心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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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第4條的完整定義:死亡前兩年內在台有住所(通常以戶籍為準),或無住所但有居所且兩年內在台居留超過365天。單純保留戶籍可能會被認定為「有住所」,就落入第一類。內行人提示:如果真的長期不住台灣、想避免全球課稅,戶籍遷出才是最清晰的動作。很多人捨不得遷戶籍(健保、投票等原因),但代價可能是全球財產被課稅。
要。你屬於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台灣境內的財產課遺產稅,所以那間房子要申報,但美國的財產台灣不管。內行人提示:非國民的遺產稅免稅額和扣除額比國民低,有些親屬扣除額不能用,實際稅負可能比想像的重,找熟悉跨國稅務的會計師評估很重要。
決定身份的是被繼承人(爸爸)的經常居住狀態,不是你的。重點是爸爸死亡前兩年是不是經常居住台灣。如果爸爸是經常居住台灣的國民,不管繼承人是誰、住哪裡,全球遺產都要課。內行人提示:繼承人的國籍會影響未來跨國資產的所得稅安排(例如美國CFC規則),但不影響這次遺產稅的申報範圍。
界定遺產稅課稅範圍,依被繼承人經常居住地與國籍,決定課全球財產或僅課境內財產,是遺產稅的第一道門。
境內國民境內外全部遺產都課;境外國民只課台灣境內遺產。差別在課稅範圍是否含海外資產,實際稅額落差常達數千萬。
依第4條,死亡前兩年內在台灣有住所(通常以戶籍為準),或無住所但有居所且兩年內在台停留超過365天。
要,但只就在台灣境內的遺產課稅。境外財產台灣課不到,但境內不動產、存款仍須申報。
查死亡前兩年戶籍紀錄、出入境紀錄、住所與居所證明,對照第4條居留天數標準認定。
盤點全球銀行帳戶、證券、不動產、公司股權、加密貨幣,於死亡後6個月內向國稅局申報。
可以。依第11條,境外財產依當地法律已納之遺產稅,得於規定限額內扣抵,避免雙重課稅。
在重大健康決策前至少兩年啟動:評估戶籍遷出、計算兩年觀察期起算點,並保留海外稅務居民證明。
第1條定『課稅範圍』(課全球或課境內),第4條定『經常居住』的具體認定標準,兩條必須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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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立法理由按照原遺產稅法第一條之規定,凡我國人民在我國有住所者,死亡時應就其國內外遺產全部徵稅,對於我國久居國外之僑民,不僅在課稅技術上頗有困難,且對吸引華僑回國投資,在心理上亦頗多影響,爰比照我國現行所得稅法前例,將課稅範圍修訂為三類,凡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之國民死亡時,應就其國內外全部遺產課稅。我國國民經常居住國外者及非我國國民,則僅就其在我國境內之遺產課稅,俾能解決上述困難。
按照原遺產稅法第一條之規定,凡我國人民在我國有住所者,死亡時應就其國內外遺產全部徵稅,對於我國久居國外之僑民,不僅在課稅技術上頗有困難,且對吸引華僑回國投資,在心理上亦頗多影響,爰比照我國現行所得稅法前例,將課稅範圍修訂為三類,凡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之國民死亡時,應就其國內外全部遺產課稅。我國國民經常居住國外者及非我國國民,則僅就其在我國境內之遺產課稅,俾能解決上述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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