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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1遺產稅之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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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2. 2.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依「經常居住地」分類:經常居住境內國民課全球遺產,境外國民與非國民只課境內遺產。

Q · 人在國外過世,台灣的遺產稅還課得到嗎?

看身份:經常居住境內國民課全球,其餘只課境內財產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決定性因素是被繼承人的「經常居住」身份而非過世地點。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全球財產都要課台灣遺產稅;經常居住境外的國民、以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只就在台灣境內的遺產課稅。「經常居住」的判準在同法第4條(死亡前兩年內在台有住所,或有居所且停留逾365天)。

白話解讀

稅法裡有一個被大部分人忽略的冷知識:你的戶籍在哪裡、你每年回台灣住幾天,決定了你死後家人要繳多少遺產稅。這條把全世界的人分成三類:經常居住台灣的國民、經常居住境外的國民、非中華民國國民。第一類全球財產都要課台灣遺產稅,後兩類只課在台灣境內的財產。看起來很合理,直到你對上第4條的「經常居住」定義:死亡前兩年內在台灣有住所,或雖無住所但有居所、且兩年內在台停留超過365天。很多移民海外十幾年的台商,按這個定義可能仍是第一類。他的美國帳戶、日本不動產、開曼公司的股權,全部要跟台灣的土地房子加在一起課稅。最高稅率20%,差別在實際案例中通常是七位數到八位數。

法律定性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為遺產稅課稅範圍之界定條文,依被繼承人之「經常居住地」與「國籍」將納稅義務人分為兩大類:經常居住境內之國民,就其境內外全部遺產課稅(屬地兼屬人);經常居住境外之國民及非國民,僅就其境內遺產課稅(純屬地),構成台灣遺產稅主權的核心邊界。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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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在台灣沒有房子沒有工作,只有戶籍沒遷出去,這樣還算「經常居住境內」嗎?

要看第4條的完整定義:死亡前兩年內在台有住所(通常以戶籍為準),或無住所但有居所且兩年內在台居留超過365天。單純保留戶籍可能會被認定為「有住所」,就落入第一類。內行人提示:如果真的長期不住台灣、想避免全球課稅,戶籍遷出才是最清晰的動作。很多人捨不得遷戶籍(健保、投票等原因),但代價可能是全球財產被課稅。

Q2我是美國公民從沒住過台灣,但在台北有一間爸媽留下來的房子,過世時家人要在台灣申報遺產稅嗎?

要。你屬於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台灣境內的財產課遺產稅,所以那間房子要申報,但美國的財產台灣不管。內行人提示:非國民的遺產稅免稅額和扣除額比國民低,有些親屬扣除額不能用,實際稅負可能比想像的重,找熟悉跨國稅務的會計師評估很重要。

Q3我移民美國十幾年戶籍早遷出,爸爸過世我回台處理遺產,會被台灣認定為「經常居住境內」嗎?

決定身份的是被繼承人(爸爸)的經常居住狀態,不是你的。重點是爸爸死亡前兩年是不是經常居住台灣。如果爸爸是經常居住台灣的國民,不管繼承人是誰、住哪裡,全球遺產都要課。內行人提示:繼承人的國籍會影響未來跨國資產的所得稅安排(例如美國CFC規則),但不影響這次遺產稅的申報範圍。

Q4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在規範什麼?

界定遺產稅課稅範圍,依被繼承人經常居住地與國籍,決定課全球財產或僅課境內財產,是遺產稅的第一道門。

Q5經常居住境內國民與境外國民差在哪?

境內國民境內外全部遺產都課;境外國民只課台灣境內遺產。差別在課稅範圍是否含海外資產,實際稅額落差常達數千萬。

Q6什麼叫「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

依第4條,死亡前兩年內在台灣有住所(通常以戶籍為準),或無住所但有居所且兩年內在台停留超過365天。

Q7非中華民國國民也要繳台灣遺產稅嗎?

要,但只就在台灣境內的遺產課稅。境外財產台灣課不到,但境內不動產、存款仍須申報。

Q8怎麼判斷被繼承人屬於哪一類?

查死亡前兩年戶籍紀錄、出入境紀錄、住所與居所證明,對照第4條居留天數標準認定。

Q9全球財產遺產稅怎麼盤點申報?

盤點全球銀行帳戶、證券、不動產、公司股權、加密貨幣,於死亡後6個月內向國稅局申報。

Q10境外已繳的遺產稅可以扣抵嗎?

可以。依第11條,境外財產依當地法律已納之遺產稅,得於規定限額內扣抵,避免雙重課稅。

Q11想避免全球課稅該怎麼規劃?

在重大健康決策前至少兩年啟動:評估戶籍遷出、計算兩年觀察期起算點,並保留海外稅務居民證明。

Q12遺贈稅法第1條 vs 第4條差在哪?

第1條定『課稅範圍』(課全球或課境內),第4條定『經常居住』的具體認定標準,兩條必須合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相続税法 第1条の3(居住無制限納税義務者・制限納税義務者)
韓國상속세 및 증여세법 제1조·제3조(거주자/비거주자 과세범위)
中國中國目前無遺產稅(《遺產稅暫行條例(草案)》未立法,無對應條文)
德國ErbStG § 2(unbeschränkte/beschränkte Steuerpflicht)
法國Code général des impôts article 750 ter(territorialité des droits de succession)
美國Internal Revenue Code § 2001(estate tax, domicile-based)+ § 2101(nonresident alien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1

(0620126 制定)

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立法理由按照原遺產稅法第一條之規定,凡我國人民在我國有住所者,死亡時應就其國內外遺產全部徵稅,對於我國久居國外之僑民,不僅在課稅技術上頗有困難,且對吸引華僑回國投資,在心理上亦頗多影響,爰比照我國現行所得稅法前例,將課稅範圍修訂為三類,凡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之國民死亡時,應就其國內外全部遺產課稅。我國國民經常居住國外者及非我國國民,則僅就其在我國境內之遺產課稅,俾能解決上述困難。

  • 遺產稅名詞
  • 名詞
(0620126 制定)

按照原遺產稅法第一條之規定,凡我國人民在我國有住所者,死亡時應就其國內外遺產全部徵稅,對於我國久居國外之僑民,不僅在課稅技術上頗有困難,且對吸引華僑回國投資,在心理上亦頗多影響,爰比照我國現行所得稅法前例,將課稅範圍修訂為三類,凡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之國民死亡時,應就其國內外全部遺產課稅。我國國民經常居住國外者及非我國國民,則僅就其在我國境內之遺產課稅,俾能解決上述困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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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 條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