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死亡或贈與前兩年內放棄中華民國國籍,仍按國民規定課遺產稅或贈與稅,全球財產都課,這是遺贈稅法第 3 條之 1 的反避稅設計。
Q · 死前放棄台灣國籍,海外財產就能躲掉遺產稅嗎?
不行,死亡前兩年內放棄國籍仍按國民課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 條之 1,若在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仍須按中華民國國民的規定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全球財產都納入稅網。兩年觀察期的起算點是死亡或贈與發生日往前回溯,國籍喪失以內政部核准生效日為準,不是取得外國護照那天。想藉國籍變更達到稅務效果,必須提前兩年以上完成。
有個聰明的想法:死前把中華民國國籍放掉,海外財產不就跑出台灣稅網了嗎?立法者在1995年寫下這一條,明確告訴所有人:這招沒用。死亡或贈與行為發生前兩年內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仍然按國民的規則課稅。意思是過去兩年你是不是國民不重要,只要在那個臨界點之前兩年內放棄過,照樣全球財產都課。這是英美荷反避稅立法例的移植,專門處理「臨終放棄國籍」的規避模式。對國際化的家族、雙重國籍的台商、打算移民的高資產個人來說,這條劃出一條清楚的時間線:如果你真的想改變稅務身份,行動必須在健康惡化前至少兩年完成。等到診斷重病才開始規劃,幾乎沒有操作空間。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 條之 1 是針對「臨終放棄國籍」的反避稅條款。凡在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視同國民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避免高資產者藉短期放棄國籍規避全球財產的課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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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這條只管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的情形。綠卡是美國永久居留權,你仍然是中華民國國民,可能仍屬經常居住境內或境外國民,要看第 4 條的經常居住認定。綠卡不是稅務規劃工具,要達到稅務效果必須真的放棄國籍並等兩年觀察期。
兩年期間若涵蓋放棄國籍日,海外資產仍會被課台灣遺產稅。能做的只有盡量延長觀察期,同時檢視境內財產能否合法縮減。這是最讓家屬後悔的情境,規劃時點晚了兩年,健康時就要做決定,生病才做已經沒時間。
針對臨終放棄國籍的反避稅條款,死亡或贈與前兩年內放棄國籍仍按國民課全球財產稅。
死亡或贈與發生日往前回溯兩年的期間,期間內放棄國籍仍視同國民課稅。
以內政部核准喪失國籍的生效日為準,不是取得外國護照那天。
國民課全球財產,非國民原則只課中華民國境內財產。
在健康時提前兩年以上完成放棄國籍,並讓國籍喪失日早於任何重大財產移轉超過兩年。
查內政部核准生效日,比對死亡日往前兩年區間,落區間內申報全球財產、逾兩年僅申報境內。
依第 11 條,境外已繳納的遺產稅或贈與稅可在限額內扣抵。
需熟悉雙重課稅協定與國籍法的律師會計師團隊,不宜單一顧問包辦。
美國放棄國籍稅是視同出售全部資產課稅,台灣是兩年回溯按國民課遺贈稅,機制不同但都防堵放棄身分避稅。
綠卡仍是國民不影響課稅,只有真的放棄國籍且逾兩年才轉非國民課稅範圍。
| 比較面向 | two_year_inside | two_year_outside |
|---|---|---|
| 放棄國籍時點 | 死亡/贈與前兩年內放棄 | 死亡/贈與前逾兩年放棄 |
| 適用身分 | 視同中華民國國民 | 非中華民國國民 |
| 課稅範圍 | 全球財產 | 原則僅境內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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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被繼承人或贈與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本法關於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防止財產所有人於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短期間內,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外之財產,利用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方式,規避遺產稅或贈與稅之課徵,爰參酌英、美、荷立法例修正之,以資防杜。
一、本條新增。 二、為防止財產所有人於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短期間內,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外之財產,利用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方式,規避遺產稅或贈與稅之課徵,爰參酌英、美、荷立法例修正之,以資防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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