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3-2 條(遺產稅之課徵)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遺囑人死亡時,其信託財產應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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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qoo0214
2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我國採【信託導管理論】
所謂【信託導管理論】係指將信託制度視為:<委託人>將《信託財產》移轉給<受益人>的{單純導管}。
受託人為《信託財產》之<名義所有權人>,透過信託作為導管將{信託財產之所有權及利益}移轉予<受益人>。
{信託制度及受託人}均為財產移轉之導管,乃可被忽略之單純財產移轉工具,並非實質意義之稅法上權利義務主體!
pqoo0214
2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信託法 第 2 條 (信託之成立)
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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