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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4 條(名詞定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2. 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3. 本法稱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係指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有左列情形之一︰ 一、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三百六十五天者。但受中華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者,不在此限。
  4. 本法稱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係指不合前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規定者而言。
  5. 本法稱農業用地,適用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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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本法稱「財產(wealth)」,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II 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III 本法稱「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係指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有左列情形之一: 一、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365天者。但受中華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者,不在此限。 IV 本法稱「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係指不合前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規定者而言。 V 本法稱農業用地,適用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
fireelena
4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一、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Vs 所得稅 1年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