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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4 條(名詞定義)

  1. 1.本法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2. 2.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3. 3.本法稱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係指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有左列情形之一︰ 一、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三百六十五天者。但受中華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者,不在此限。
  4. 4.本法稱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係指不合前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規定者而言。
  5. 5.本法稱農業用地,適用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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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遺贈稅法第4條以死亡或贈與前2年內有無住所、居留是否逾365天,判定經常居住境內或境外,決定課全球財產稅或僅境內財產稅。

Q · 拿外國護照在台灣過世,遺產會被課全球稅嗎?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是否課全球稅取決於「住所」與「近2年居留軌跡」,而非國籍。死亡前2年內在台有住所,或無住所但居留合計逾365天,即屬經常居住境內,全球財產都要課台灣遺產稅;反之為經常居住境外,僅就境內財產課稅。

白話解讀

定義條文看起來最無聊,但這條每個字都是稅務武器。它偷偷決定了一件事:你的遺產要被台灣課全球稅,還是只課境內財產?答案不是看國籍,是看「你在台灣有沒有住所」加上「最近2年的居留軌跡」。很多富人以為拿了外國護照就安全了,但死前2年內只要在台有住所,政府照樣把你當境內居民,全球資產全部納入遺產稅。同條還定義了贈與必須雙方合意(你給,對方允受),所以單方面轉帳給不知情的人嚴格來說不算贈與。但實務上稅務機關認定標準很嚴,別把字面定義當避稅漏洞。

法律定性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為名詞定義條文,界定「財產」「贈與」「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及「農業用地」。其中經常居住境內以死亡或贈與前2年內在境內有住所,或無住所但居留合計逾365天為判準,決定遺產與贈與稅的課稅範圍是全球財產或僅限境內財產;贈與則須財產所有人無償給予並經他人允受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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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拿美國護照在台灣過世,遺產會被台灣課全球稅嗎?

看你的住所和近2年居留軌跡,不是看國籍。死前2年內在台有住所(例如戶籍在台、有自住房),或無住所但累計居留超過365天,就是境內居民,全球資產都要課台灣遺產稅。想規劃非居民身分,關鍵是徹底除戶、處分自住房、嚴格控制回台天數2年以上。護照只是旅行證件,跟稅務居民身分是兩條獨立的線。

Q2我匯錢給孩子買房,她不知道也沒同意,這也算贈與嗎?

法條字面上贈與要允受,沒允受理論上不成立。但實務上國稅局看受贈人有無使用、承認、默示接受,孩子把錢拿去買房就視為允受。若真的只是暫時保管或借名,要有書面約定(借款契約、擔保、還款期限),且資金最後回到你的帳戶,否則一律推定為贈與。

Q3農地贈與給孩子跟一般土地一樣要繳贈與稅嗎?

不一樣。第5項規定農業用地適用農業發展條例,作農業使用之農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免徵贈與稅。但免徵後5年內不得變更使用或再移轉,否則追繳。申請要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5年追蹤期內不能蓋農舍或變更地目(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Q4海外財產要繳台灣遺產稅嗎?

要看身分。若被繼承人屬經常居住境內(死前2年內在台有住所或居留逾365天),海外財產全部納入台灣遺產稅;屬境外居民則僅課境內財產。

Q5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是什麼?

界定財產、贈與、經常居住境內/境外及農業用地的定義條文,是決定遺產稅與贈與稅課稅範圍的分類總開關。

Q6什麼叫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

死亡或贈與前2年內在境內有住所,或無住所但有居所且前2年居留合計逾365天者,但受政府聘僱有特定居留期限者除外。

Q7稅法上的贈與要符合什麼條件?

財產所有人以自己財產無償給予他人,並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缺一不可,單方轉帳未經允受字面上不成立。

Q8怎麼判定自己是境內還是境外居民?

鎖定身分時點 → 查死前2年有無住所(戶籍、自住房)→ 無住所則算居留天數是否逾365天 → 排除受聘特例 → 確定課稅範圍。

Q9想用移民規劃遺產稅該怎麼做?

提前2年以上動作:徹底除戶、處分自住不動產、嚴格控制每年回台天數低於365天上限,並保留出入境與海外住所證據。

Q10農地贈與要怎麼申請免徵贈與稅?

贈與作農業使用之農地給繼承人,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免徵,5年內不得變更使用或再移轉。

Q11怎麼證明被繼承人是境外居民?

備齊出入境章戳證明前2年居留未逾365天,加上已除戶、無境內住所、海外住所證明等客觀事證。

Q12境內居民 vs 境外居民 課稅差在哪?

境內居民就全球財產課稅,境外居民僅就中華民國境內財產課稅,同一筆海外資產差別可能是全額課稅或完全不課。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經常居住境內經常居住境外
認定條件死亡/贈與前2年內有住所,或無住所但居留逾365天不符合境內規定者
遺產稅課稅範圍全球財產僅中華民國境內財產
贈與稅課稅範圍全球財產僅中華民國境內財產
規劃槓桿受2年倒數限制,臨終搬遷無效須徹底除戶、處分住所並控制回台天數逾2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相続税法 第1条の3・第2条(納税義務者・住所による課税範囲)
🇰🇷 韓國상속세 및 증여세법 제2조·제3조(거주자/비거주자 과세범위)
🇨🇳 中國中國現行無遺產稅與贈與稅;贈與契約定義見民法典第657條
🇩🇪 德國ErbStG § 2(persönliche Steuerpflicht/Inländer 全球課稅)
🇫🇷 法國CGI art. 750 ter(territorialité)+ art. 4 B(domicile fiscal)
🇺🇸 美國IRC § 2001 + Treas. Reg. § 20.0-1(b)(domicile 決定全球 vs US-situs 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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