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4 條(名詞定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2. 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3. 本法稱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係指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有左列情形之一︰ 一、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三百六十五天者。但受中華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者,不在此限。
  4. 本法稱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係指不合前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規定者而言。
  5. 本法稱農業用地,適用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AI 深度解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