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5 條(視同贈與)
快速跳轉
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四、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列舉六款視同贈與情形,財產無償或顯著不相當代價移轉,即使名為買賣,仍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Q · 我跟親戚是真的買賣、也有簽約過戶,為什麼國稅局還課贈與稅?
因第5條把它視同贈與課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以贈與論」,除非買方能提出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且該價款非由出賣人借貸或提供擔保取得。換言之舉證責任在你身上:簽約過戶只能證明形式上是買賣,要免課贈與稅必須拿出可驗證的資金流向。
白話解讀
你覺得把財產「留給」家人是家務事,國稅局管不著?這條法律告訴你:它管得到,而且管得很細。六款規定像六張網,每一張都對準一種你可能覺得「這應該沒關係吧」的動作:低價賣房給女兒、幫兒子付買房的錢、替朋友免除債務、用孩子的名字買股票。你以為「買賣」和「贈與」是天差地遠的兩件事?在二等親之間,國稅局的預設是:這就是贈與,除非你能拿出銀行流水證明真的有錢在流動,而且那筆錢不是從賣方借來的。舉證責任不在國稅局,在你身上。這一條就是稅務規劃和稅務災難的分界線。
法律定性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為「視同贈與(以贈與論)」之擬制規定,列舉六款財產無償或顯著不相當代價移轉情形——免除債務、低價讓與、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產、出資購產差額、限制/無行為能力人購產、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買賣——縱使名義非贈與,仍依本法課徵贈與稅。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爸媽用自己的錢幫我買房,為什麼會有問題?
這是本條第3款最常見的情境。房子登記在你名下但錢是爸媽出的,國稅局透過不動產登記資料就能追到這筆資金,超過年度免稅額(每人244萬)的部分就要課贈與稅。合法做法是爸媽每年各匯244萬給你,分幾年累積在你個人帳戶後由你自己簽約買房。
Q2我把房子便宜賣給女兒,她真的有付錢,為什麼還要課贈與稅?
關鍵是第2款「顯著不相當」認定,成交價與市價差異過大時差額部分課贈與稅。女兒付錢只能證明不是全額贈與。若房屋有瑕疵或地段因素導致降價,務必留下鑑定報告或估價書作為價格合理的反證。
Q3二親等間買賣房子最需要注意什麼?
三件事:買方的錢要看得到銀行轉帳紀錄;那筆錢不能是賣方借給買方的;也不能是賣方替買方向銀行擔保借來的。建議交易完成後立刻把付款證明與買方原始資金來源整理成文件主動送國稅局備查。
Q4我免除朋友的債務,為什麼也算贈與?
第1款規定,只要債權還在請求權時效內,你主動放棄債權,法律上等於把這筆錢送給對方,免除金額即為贈與。若對方真的還不起,正確做法是讓時效自然消滅,而非口頭主動免除。
Q5二親等買賣房子要繳贈與稅嗎?
推定要。除非提出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且該款非向出賣人借貸或擔保取得,否則以贈與論。
Q6視同贈與是什麼?
縱非民法贈與,財產實質無償或低價移轉時稅法擬制為贈與課稅,列於第5條六款。
Q7什麼叫顯著不相當之代價?
成交價與市價差距過大(實務常見差逾二成),差額部分以贈與論課稅。
Q8免除債務和低價讓與差在哪?
免除債務課的是免除金額;低價讓與課的是市價與代價的差額部分。
Q9二親等買賣怎麼證明不是贈與?
備齊買方銀行轉帳紀錄+買方原始資金來源(薪資、貸款、保單解約),證明非向賣方借貸或擔保。
Q10視同贈與的贈與稅怎麼算?
(贈與金額−免稅額244萬−扣除額)× 稅率,淨額2,811萬以下10%、至5,621萬15%、超過20%。
Q11幫子女買房怎麼做才不會被課稅?
父母每年各贈244萬現金入子女帳戶,分年累積後由子女自己簽約購屋,資金來源就是子女帳戶。
Q12視同贈與要在多久內申報?
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逾期屬逃漏,核課期間一般5年、涉逃漏7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形 | 課稅標的 | 免課要件 |
|---|---|---|
| 第1款 免除/承擔債務 | 免除或承擔之債務金額 | 讓請求權時效自然屆滿消滅(非主動免除) |
| 第2款 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 | 市價與代價之差額 | 提出價格合理之鑑定報告(瑕疵、急售) |
| 第3款 自己資金為他人購產 | 資金(不動產則為該不動產) | 證明資金實屬購買人所有 |
| 第6款 二親等親屬買賣 | 全部買賣標的(推定贈與) | 已支付價款確實證明+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擔保 |
課稅標的
- 第1款 免除/承擔債務
- 免除或承擔之債務金額
- 第2款 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
- 市價與代價之差額
- 第3款 自己資金為他人購產
- 資金(不動產則為該不動產)
- 第6款 二親等親屬買賣
- 全部買賣標的(推定贈與)
免課要件
- 第1款 免除/承擔債務
- 讓請求權時效自然屆滿消滅(非主動免除)
- 第2款 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
- 提出價格合理之鑑定報告(瑕疵、急售)
- 第3款 自己資金為他人購產
- 證明資金實屬購買人所有
- 第6款 二親等親屬買賣
- 已支付價款確實證明+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擔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620126 制定)
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 四、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六、配偶間及三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為杜防以本條所列各款方式逃避贈與稅起見,故參照日本法例訂明。 二、為顧及事實起見,對於第五款及第六款加列但書規定,明定如能提出具體之證明者,仍可不視同贈與。 三、第一款規定之無償免除債務,係指債權人基於本意之免除而言,至於依破產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其債權未受清償之部份請求權視為消滅等情形,自不包括在內。
(0840106 修正)
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四、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第一款至第五款未修正。 二、修正第六款: 1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其涵蓋範圍包括叔姪、舅甥在內,惟衡酌目前社會情況,叔姪、舅甥之間甚難有名為買賣實為贈與之情事,爰將親等範圍由三親等縮小為二親等,以符實情。 2為避免財產買受人實際無支付價款能力,藉由出賣人貸與資金提供擔保向他人借款之方式,規避贈與稅,爰增訂但書規定。
- 贈與名詞
- 贈與稅名詞
- 請求權時效名詞
- 免除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限制行為能力名詞
- 無行為能力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監護人名詞
- 非名詞
- 擔保名詞
一、為杜防以本條所列各款方式逃避贈與稅起見,故參照日本法例訂明。 二、為顧及事實起見,對於第五款及第六款加列但書規定,明定如能提出具體之證明者,仍可不視同贈與。 三、第一款規定之無償免除債務,係指債權人基於本意之免除而言,至於依破產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其債權未受清償之部份請求權視為消滅等情形,自不包括在內。
一、第一款至第五款未修正。 二、修正第六款: 1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其涵蓋範圍包括叔姪、舅甥在內,惟衡酌目前社會情況,叔姪、舅甥之間甚難有名為買賣實為贈與之情事,爰將親等範圍由三親等縮小為二親等,以符實情。 2為避免財產買受人實際無支付價款能力,藉由出賣人貸與資金提供擔保向他人借款之方式,規避贈與稅,爰增訂但書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