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5-1 條(贈與稅之課徵)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者,於變更時,適用前項規定課徵贈與稅。
- 信託關係存續中,委託人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非委託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者,於追加時,就增加部分,適用第一項規定課徵贈與稅。
- 前三項之納稅義務人為委託人。但委託人有第七條第一項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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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他益信託)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贈與時即課稅
➡️10-2
II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他益信託)者,於變更時,➡️適用前項規定課徵贈與稅。
III 信託關係存續中,委託人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非委託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者,於追加時,就增加部分,➡️適用第一項規定課徵贈與稅。
IV 前三項之納稅義務人為委託人。但委託人有第七條第一項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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