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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5-1贈與稅之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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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2. 2.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者,於變更時,適用前項規定課徵贈與稅。
  3. 3.信託關係存續中,委託人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非委託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者,於追加時,就增加部分,適用第一項規定課徵贈與稅。
  4. 4.前三項之納稅義務人為委託人。但委託人有第七條第一項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規定,他益信託於設立、變更受益人、追加財產三個時點,視為委託人對受益人贈與,課徵贈與稅。

Q · 把財產放進信託給子女,要繳贈與稅嗎?

他益信託要。設立那一刻就視為贈與課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只要信託受益人不是委託人本人(他益信託),在信託成立時就視為委託人把信託利益的權利贈與受益人,要課徵贈與稅,不是等受益人真的拿到財產才算。後續把受益人從自己變更為他人、或追加信託財產增加他益部分,也分別在變更時、追加時各課一次稅。納稅義務人原則上是委託人。

白話解讀

有錢人最愛的三個字:信託、節稅、傳承。但把這三個字組合成一個動作的人,常常收到國稅局通知書才發現,他們以為的「慢慢轉移給子女」,在設立信託那一瞬間就被當成一次完整的贈與。這條規定的邏輯很殘酷:只要你設立的信託,受益人不是你自己(叫做他益信託),國稅局就當你「已經把錢給了對方」,即使對方還沒真的拿到。時點抓的是信託成立那一刻,稅基抓的是受益權的價值。更多人踩到的第二個坑:信託設立時受益人原本寫你自己,後來改成女兒,以為只是個人內部安排?改那一刻,同樣被當成贈與。追加信託財產的那一刻,增加的部分也是贈與。三個時點,都是稅金啟動鍵。

法律定性

他益信託視為贈與,指信託契約所定受益人為委託人以外之人時,稅法將委託人移轉「信託利益權利」的行為擬制為贈與,於信託成立、變更受益人、追加信託財產三個時點,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課徵贈與稅,稅基為受益權之價值,課稅時點以利益移轉之法律事實發生時為準,而非受益人實際受領財產時。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把錢放在信託裡是要給我兒子用的,設立時國稅局怎麼知道?要馬上繳稅嗎?

信託契約必須在訂立後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本法第24條),而且受託的銀行、信託業有協助申報義務,業務紀錄國稅局可以調閱。不是等兒子真的拿到才繳,而是設立那一刻就啟動稅單,這個時點的誤解是最多人踩的地雷。

Q2我可以先設自益信託,等稅制改了再改成他益嗎?

可以操作但稅不會消失。依本條第2項,變更受益人那一刻等於重新贈與一次,整筆課稅。真正的空間不在變更時機,而在信託利益計算方式的設計(本法第10-2條),例如本金受益與孳息受益分離,需要專業稅務會計師量身設計。想用時間差避稅的人,最後發現只是把課稅時點延後。

Q3追加信託財產進去,真的每次都要再算一次稅嗎?

是的,本條第3項寫得很清楚,追加部分獨立適用第一項規定課徵贈與稅。常見錯誤是把每年紅利、股息追加進信託,以為是原信託內部運作,其實每次都是獨立贈與行為。如果要定期定額傳給子女,控制每次追加金額在每年贈與免稅額內就不會產生稅負。

Q4他益信託是什麼?

信託契約裡的受益人不是委託人自己,而是子女、配偶等他人,依遺贈稅法第5條之1視為贈與課稅。

Q5什麼叫視為贈與?

稅法把移轉信託利益權利的行為擬制為贈與,不問當事人有沒有贈與的主觀意思,只看受益權有沒有移轉到他人。

Q6信託贈與稅的稅基是什麼?

是受益權的價值,不是信託財產的全部市值,依第10-2條計算,本金受益與孳息受益算法不同。

Q7自益信託和他益信託差在哪?

自益信託受益人是委託人自己,不課贈與稅;他益信託受益人是他人,設立即課贈與稅。

Q8他益信託贈與稅怎麼算?

先依第10-2條算出受益權價值作為稅基,減除當年度未用罄的贈與免稅額後,按贈與稅率級距計算。

Q9信託贈與稅怎麼申報?

信託契約訂立或變更後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依第24條之1以訂約/變更契約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

Q10信託贈與稅漏報會怎樣?

逾期未申報自動加徵滯納金與利息;漏報處應納稅額一倍到兩倍罰鍰,主動補申報罰鍰較輕。

Q11怎麼合法降低信託贈與稅?

用每年贈與免稅額逐年小額移轉、設計本金孳息分離、或符合第16-1條要件改設公益信託,須會計師量身規劃。

Q12他益信託 vs 自益信託哪個省稅?

自益不課贈與稅但無法傳承給子女;他益能傳承但設立即課稅。省稅關鍵在用免稅額分年與利益計算設計,不在信託名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信託類型受益人贈與稅適用條文
自益信託委託人本人不課徵遺贈稅法第5條之1反面解釋
他益信託委託人以外之人設立/變更/追加三時點課徵遺贈稅法第5條之1第1~3項
公益信託符合要件之公益目的符合要件者免稅遺贈稅法第16條之1

受益人

自益信託
委託人本人
他益信託
委託人以外之人
公益信託
符合要件之公益目的

贈與稅

自益信託
不課徵
他益信託
設立/變更/追加三時點課徵
公益信託
符合要件者免稅

適用條文

自益信託
遺贈稅法第5條之1反面解釋
他益信託
遺贈稅法第5條之1第1~3項
公益信託
遺贈稅法第16條之1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相続税法 第9条の2(信託に関する贈与税・受益者等課税)
韓國상속세 및 증여세법 제33조(신탁이익의 증여)
德國ErbStG § 7(Schenkungen unter Lebenden, Vermögensmasse ausländischen Rechts)
法國Code général des impôts art. 792-0 bis(régime fiscal des trusts)
美國IRC § 2511(gift tax on transfers in trus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900529 增訂)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者,於變更時,適用前項規定課徵贈與稅。   信託關係存續中,委託人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非委託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者,於追加時,就增加部分,適用第一項規定課徵贈與稅。   前三項之納稅義務人為委託人。但委託人有第七條第一項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他益信託應課徵贈與稅。

(0900529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他益信託應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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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1 條規定:「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