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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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3條已於民國82年刪除,原滯納金與罰鍰移送程序改由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2規範。
Q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3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程序改依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2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3條已於民國82年刪除。原條文規範滯納金、利息由稽徵機關核計,罰鍰案件則移送法院裁定並設抗告程序。因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2已統一規範罰鍰處分程序(改由稽徵機關直接處分、不服循行政救濟),本條規範重複而刪除。現行查詢應改看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2。
白話解讀
本條原規定滯納金及利息由稽徵機關依法核計,罰鍰案件則移送法院裁定並設有抗告程序。民國 82 年因稅捐稽徵法第 50 條之 2 已規範處罰程序(罰鍰由稽徵機關直接處分,不服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本條規範已無實益而刪除。
法律定性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3條為已刪除條文。其原始功能為規範遺產稅、贈與稅之滯納金與利息核計,以及罰鍰移送法院裁定之程序,於民國82年因規範移轉至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2而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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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3條還有效嗎?
已於民國82年刪除,相關罰鍰程序改由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2規範。
Q2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3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遺產稅、贈與稅之滯納金利息核計與罰鍰移送法院程序,民國82年刪除。
Q3第53條為什麼被刪除?
因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2已統一規範罰鍰處分與救濟程序,本條規範重複而無實益。
Q4第53條刪除前規定什麼?
滯納金與利息由稽徵機關核計,罰鍰案件移送法院裁定並設抗告程序。
Q5現在罰鍰程序看哪一條?
改看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2,罰鍰由稽徵機關直接處分,不服循行政救濟。
Q6遺贈稅遲繳的滯納金現在怎麼算?
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規定加徵滯納金,非依已刪除的第53條。
Q7對遺贈稅罰鍰不服怎麼救濟?
依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2,循復查→訴願→行政訴訟,不再向法院聲請裁定抗告。
Q8刪除前的§53 vs 現行稅稽法§50-2 救濟差在哪?
舊制是罰鍰移送法院裁定後抗告;現制是稽徵機關直接處分後走行政救濟。
Q9條文刪除等於不罰了嗎?
不是。刪除的是程序規定,罰鍰實體規範仍在(如§44~§47),程序改依稅稽法§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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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向 | 刪除前(遺贈稅法§53) | 現行(稅捐稽徵法§50-2) |
|---|---|---|
| 規範依據 | 罰鍰移送法院裁定,設抗告程序 | 罰鍰由稽徵機關直接處分,不服循行政救濟 |
| 救濟途徑 | 法院裁定→抗告 | 復查→訴願→行政訴訟 |
刪除前(遺贈稅法§53)
- 規範依據
- 罰鍰移送法院裁定,設抗告程序
- 救濟途徑
- 法院裁定→抗告
現行(稅捐稽徵法§50-2)
- 規範依據
- 罰鍰由稽徵機關直接處分,不服循行政救濟
- 救濟途徑
- 復查→訴願→行政訴訟
立法沿革 3 版
(0620126 制定)
依本法規定應繳之滯納金及加計利息,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法核計;罰鍰案件由主管稽徵機關移送法院裁定。
立法理由依本法規定應繳之滯納金及加計利息,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法核計,罰鍰案件由主管稽徵機關移送法院裁定。
(0700612 修正)
依本法規定應繳之滯納金及加計利息,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法核計;罰鍰案件由主管稽徵機關移送法院裁定。 稽徵機關或受處分人,不服法院所為裁定時,得於接到法院裁定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提出抗告。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不修正。 二、為保障徵納雙方權益,爰增訂第二項明定抗告程序,以資因應。
(0820709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依八十一年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五十條之二規定,本條有關移送法院處分程序之規定已不適用,爰予刪除,以資配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依本法規定應繳之滯納金及加計利息,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法核計,罰鍰案件由主管稽徵機關移送法院裁定。
一、第一項不修正。 二、為保障徵納雙方權益,爰增訂第二項明定抗告程序,以資因應。
一、本條刪除。 二、依八十一年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五十條之二規定,本條有關移送法院處分程序之規定已不適用,爰予刪除,以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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