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54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4 條已於民國 70 年刪除,遺產稅逾期強制執行改依稅捐稽徵法第 39、49 條統一規範,義務不變。
Q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4 條查不到內容,是被廢掉了嗎?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4 條原規定遺產稅逾期不繳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已於民國 70 年刪除。刪除不是放寬納稅義務,而是因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第 49 條已統一規範所有稅目的強制執行程序,本條成為重複規定。遺產稅欠稅的強制執行效力完全不受影響,只是法源改至稅捐稽徵法。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不存在了。1973 年立法時為了確保遺產稅欠稅能強制執行,特別寫了這一條規定逾期不繳就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但 1981 年刪除,原因不是放寬,而是因為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和第 49 條已經通盤規定了所有稅目的強制執行程序,這條變成重複規定。刪除等於升級,不是失效。
法律定性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4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為遺產稅逾期未繳之強制執行程序規定,民國 62 年制定、70 年刪除,現行遺產稅強制執行統一適用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與第 4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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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4 條是什麼?▾
原為遺產稅逾期不繳的強制執行規定,已於民國 70 年刪除。
Q2第 54 條為什麼被刪除?▾
因稅捐稽徵法第 39、49 條已統一規範各稅強制執行,本條成為重複立法,刪除屬規範整併。
Q3條文刪除後遺產稅還能被強制執行嗎?▾
可以。改依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移送行政執行,納稅義務與執行效力完全不變。
Q4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4 條為什麼刪除?▾
因稅捐稽徵法第 39、49 條已統一規範各稅強制執行,本條成為重複立法而刪除,屬規範整併。
Q5第 54 條原本規定什麼?▾
規定遺產稅逾期不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是民國 62 年立法時的強制執行條款。
Q6什麼叫重複立法?▾
不同法律就同一事項重覆規範,後續以刪除其中之一達成法規整併,避免適用混亂。
Q7現在遺產稅強制執行的法源是哪一條?▾
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移送執行)與第 49 條(準用規定),統一適用於各稅目。
Q8查到第 54 條只剩『刪除』該怎麼辦?▾
改查稅捐稽徵法第 39、49 條即為現行強制執行依據,本條不需再適用。
Q9遺產稅欠稅後強制執行流程怎麼走?▾
稅捐機關核定欠稅 → 限期未繳 → 依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移送行政執行分署 → 查封拍賣財產取償。
Q10怎麼確認某條法條是不是已刪除?▾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顯示『刪除』並可查立法沿革;LawPlayer 同步標註替代法源。
Q11遺產稅逾期會被加徵什麼?▾
依稅捐稽徵法加徵滯納金與滯納利息,逾期仍不繳即移送強制執行。
Q12條文『刪除』和『廢止』差在哪?▾
刪除是單一條文移除(法律仍有效),廢止是整部法律失效。第 54 條是刪除,遺贈稅法整部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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