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回國投資其經審定之投資額課徵遺產稅優待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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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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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本辦法為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所訂定,該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為基礎。根據華僑回國投資其經審定之投資額課徵遺產稅優待辦法第1條,華僑回國投資的範圍是指投資出資經審定的金額。遺產稅優待辦法對這一情況進行規範,提供遺產稅的優惠待遇。根據最新的相關法規資料,未能找到該辦法的具體內容和範例。因此,無法對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並且未能提供與該辦法有關的參考資料。
- 第十六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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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