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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回國投資其經審定之投資額課徵遺產稅優待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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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之規定准投資者,於該華僑死亡後,其遺產中屬於經審定之投資額部分,得按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估定之價值,扣除半數,免徵遺產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華僑回國投資其經審定之投資額課徵遺產稅優待辦法第 2 條」,華僑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核准投資的情況下,其死後所留下的遺產中屬於經審定的投資額部分,可以按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來估計價值,扣除一半,免徵遺產稅。 一個適用的例子是,如果一位華僑根據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核准進行投資,並在其死亡後留下了一筆經審定的投資額,該投資額為100萬元,根據該法條,可以將該投資額的一半(即50萬元)扣除,而只對剩餘的50萬元徵收遺產稅。所以,最終需要納稅的金額為50萬元。

  • 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法規
  • 名詞
  • 審定名詞
  • 遺產及贈與稅法法規
  • 遺產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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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回國投資其經審定之投資額課徵遺產稅優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華僑回國投資其經審定之投資額課徵遺產稅優待辦法第 2 條規定:「華僑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之規定核准投資者,於該華僑死亡後,其遺產中屬於經審定之投資額部分,得按遺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華僑回國投資其經審定之投資額課徵遺產稅優待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