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回國投資其經審定之投資額課徵遺產稅優待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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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華僑回國投資其經審定之投資額課徵遺產稅優待辦法第 2 條」,華僑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核准投資的情況下,其死後所留下的遺產中屬於經審定的投資額部分,可以按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來估計價值,扣除一半,免徵遺產稅。 一個適用的例子是,如果一位華僑根據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核准進行投資,並在其死亡後留下了一筆經審定的投資額,該投資額為100萬元,根據該法條,可以將該投資額的一半(即50萬元)扣除,而只對剩餘的50萬元徵收遺產稅。所以,最終需要納稅的金額為50萬元。
- 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法規
- 核名詞
- 審定名詞
- 遺產及贈與稅法法規
- 遺產稅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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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