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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回國投資其經審定之投資額課徵遺產稅優待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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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所稱經審定之投資額,係指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規定,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審定之投資金額。但審定之投資額經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准結匯而減少者,應以減少後之投資額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華僑回國投資其經審定之投資額課徵遺產稅優待辦法第 3 條的內容,該條規定了在華僑回國投資方面的遺產稅優待政策。這些投資額需要經過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的審定才能被認可。然而,如果這些審定的投資額依據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的要求被核准後又被減少,那麼在計算遺產稅優待時應以減少後的投資額為準。具體的例子可能涉及到一位華僑回國投資者投資額度被審定為100萬元,但在核准結匯時因某些原因減少為80萬元,那麼在計算遺產稅優待時應以80萬元為準。詳細的資料可以參考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及相關法規以獲得更全面的了解。

  • 審定名詞
  • 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法規
  • 第十二條第二項條文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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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回國投資其經審定之投資額課徵遺產稅優待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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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華僑回國投資其經審定之投資額課徵遺產稅優待辦法第 3 條規定:「前條所稱經審定之投資額,係指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規定,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審定之投資金額。但審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華僑回國投資其經審定之投資額課徵遺產稅優待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