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回國投資其經審定之投資額課徵遺產稅優待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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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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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法條「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4 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知本辦法於發布日開始生效。該條中沒有多項款。根據參考資料中提到的例子,遺產稅法第4條規定了將股利贈與受益人而假受託人之手以實現,需要在受益人受領時始該當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所規定的『他人允受』之要件,從而形成贈與。因此,稽徵機關可以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和第10條計算和徵收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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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