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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進口貨物用預先審之稅則號別,其依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通關方式處理者,進口人辦理通關時應檢附答函影本以供查核;其依免審免驗通關方式處理者,海關必要時,得要求進口人補送之。
  2. 進口實到貨物與稅則預先審核之貨物相同者,海關應預先審核之稅則號別核定。但申請人提供錯誤或不實資料致影響預先審核結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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