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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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10條》的規定,進口貨物如果適用預先審核的稅則號別,根據文件審核或者貨物查驗的通關方式進行處理,進口人在辦理通關手續時應檢附答復函的影本以供海關查核。如果進口貨物適用免審免驗通關方式,海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要求進口人補送相關文件。 - 範例:如果某進口商想要進口某種產品,該產品使用了預先審核的稅則號別,該進口商在通關時需要提供相關文件的答復函影本以供海關查核。 2. 根據《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10條》的規定,如果進口貨物實際到達的貨物與預先審核的貨物稅則號別相同,海關應按照預先審核的稅則號別進行核定。但如果申請人提供了錯誤或者不實的資料影響了預先審核的結果,這個限制就不适用。 - 範例:某進口商申請了某種貨物的預先審核,其稅則號別為A。然而,當實際到達的貨物與預先審核時所列的稅則號別不符,海關在核定稅則時應按照實際貨物的稅則號別進行處理,而不是按照預先審核的稅則號別。但如果申請人故意提供錯誤的資料影響了預先審核的結果,則不在這個限制範圍內。
- 適名詞
- 核名詞
- 復名詞
- 按名詞
- 核定名詞
- 錯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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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