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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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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海關對於預先審之稅則號別有所變更時,應敘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經申請人舉證證明其已訂定契約並據以進行交易,且將導致損失者,得申請延長海關預先審核稅則號別之適用,並以延長九十日為限。
  2. 2.前項變更後之預先審核稅則號別,涉及貨物輸入規定者,應依貨物進口時之相關輸入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9條(法規引用編號2014.03.31 經財政部關稅處會計組103年03月03日10503672520號函),該條規定了海關對於預先審核之稅則號別有所變更的程序和限制。當海關對預先審核的稅則號別進行變更時,海關應該以書面方式向申請人說明變更理由,並給予申請人延長預先審核稅則號別適用的機會,最長延長九十天。如果申請人能提供契約證明以及進行交易所導致的損失證據,可以申請延長預先審核稅則號別的適用期限。 參考資料:財政部關稅處會計組103年03月03日1050367252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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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 9 條規定:「海關對於預先審核之稅則號別有所變更時,應敘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經申請人舉證證明其已訂定契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