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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人不服各關預先審之稅則號別者,得於貨物進口前,向財政部關務署申請覆審
  2. 財政部關務署應於接到覆審申請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將覆審結果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予延長,並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三十日。
  3. 申請人不服前項覆審結果,應貨物進口並經進口地海關核定該貨物之稅則號別後,依關稅法有關行政救濟程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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