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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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了申請人對於預先審核的稅則號別不滿意時的救濟程序。根據第1項,申請人可以在貨物進口前向財政部關務署提出覆審申請。財政部關務署則根據第2項的規定,在接到覆審申請書後的翌日起三十日內通知申請人覆審結果,如果有必要延長處理期限,最長不得逾三十日。如果申請人對於覆審結果仍不服,根據第3項,申請人需等待貨物進口並經進口地海關核定稅則號別後,按照關稅法的規定進行行政救濟程序。 參考資料: 「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 財政部關務署關稅局 (2020年修訂)
- 核名詞
- 覆審名詞
- 翌日名詞
- 期間名詞
- 逾名詞
- 俟名詞
- 核定名詞
- 關稅法法規
- 行政救濟程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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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