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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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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人不服各關預先審之稅則號別者,得於貨物進口前,向財政部關務署申請覆審
  2. 2.財政部關務署應於接到覆審申請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將覆審結果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予延長,並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三十日。
  3. 3.申請人不服前項覆審結果,應貨物進口並經進口地海關核定該貨物之稅則號別後,依關稅法有關行政救濟程序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了申請人對於預先審核的稅則號別不滿意時的救濟程序。根據第1項,申請人可以在貨物進口前向財政部關務署提出覆審申請。財政部關務署則根據第2項的規定,在接到覆審申請書後的翌日起三十日內通知申請人覆審結果,如果有必要延長處理期限,最長不得逾三十日。如果申請人對於覆審結果仍不服,根據第3項,申請人需等待貨物進口並經進口地海關核定稅則號別後,按照關稅法的規定進行行政救濟程序。 參考資料: 「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 財政部關務署關稅局 (2020年修訂)

  • 名詞
  • 覆審名詞
  • 翌日名詞
  • 期間名詞
  • 名詞
  • 名詞
  • 核定名詞
  • 關稅法法規
  • 行政救濟程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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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 8 條規定:「申請人不服各關預先審核之稅則號別者,得於貨物進口前,向財政部關務署申請覆審。財政部關務署應於接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