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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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關應於收到申請書或申請人依第五條所定期限補件完成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答復申請人;必要時,得予延長,並於原答復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十日。案件須洽詢國際或國內機構或專家意見者,應於一百二十日內答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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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7條,海關機構應在收到申請書或申請人補充文件後的翌日起30日內回覆申請人。如果需要,可以延長回覆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如果案件需要諮詢國際或國內機構或專家的意見,則應在120日內回覆申請人。 例如,如果進口商申請預先審核某項進口貨物的稅則,海關機構收到申請書後應於翌日起30日內回覆該申請人。如果案件比較複雜,需要諮詢專家意見,則最晚在收到申請書後的120日內回覆該申請人。
- 第五條條文
- 翌日名詞
- 復名詞
- 期間名詞
- 逾名詞
- 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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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