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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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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稅則預先審之貨物,不以初次進口者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關不予預先審核,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申請人未依前條所定期限補件或補件不全。 二、假設性或仍在設計中之虛擬性貨物。 三、依關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五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處理中之相同或類似貨物。 四、與因稅則號別爭議進行行政救濟程序中之相同或類似貨物。 五、廢料或其他經海關認定不合預先審核之貨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申請稅則預先審核之貨物不限於初次進口者,但海關在以下情況下不予預先審核,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申請人未在前條所規定期限內提交所需文件或提交的文件不完整。 二、貨物具有虛擬性或尚在設計階段。 三、與正在根據關稅法第13條第1項、第17條第5項、第18條第1項或第2項處理的相同或類似貨物相關。 四、與因稅則號別爭議正在進行行政救濟程序的相同或類似貨物相關。 五、是屬於海關認定不適合預先審核的廢料或其他貨物。 根據財政部關稅總署公告的《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該辦法目的在於提供進口者進行稅則預先審核的管道,以確保進口貨物的正確稅則號碼,避免爭議和糾紛的發生。進口者可以在進口前正式向海關申請稅則預先審核,以確定貨物適用的稅則號碼。然而,根據第6條的規定,海關在某些情況下有權拒絕預先審核申請。 舉例來說,根據第6條第三項的規定,如果申請的貨物與已經在處理程序中的相同或類似貨物有關,海關將不予預先審核並通知申請人。這是為了避免相同或類似的貨物被重複申請預先審核,並保證稅則號碼的一致性。 另外,根據第6條第四項的規定,如果申請的貨物與正在進行行政救濟程序中的相同或類似貨物有關,海關也不予預先審核並通知申請人。這是為了確保行政救濟程序的進行順利,避免因預先審核而導致可能被改變的爭議。 因此,根據這些規定,海關在一些特定情況下有權拒絕進行稅則預先審核,並且有義務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這是為了確保進口貨物的合法性和正確的稅則號碼的運用。 資料來源: - 歷屆相關法令及公告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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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申請稅則預先審核之貨物,不以初次進口者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關不予預先審核,並以書面通知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