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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人提供之資料不全致無法預先審稅則者,應於海關書面通知送達翌日起十日內補件;申請人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向海關申請延長補件期限。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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