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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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 5 條規定,申請人如果提供的資料不全,導致海關無法進行預先審核稅則,則應在海關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補充所需文件。如果申請人有正當理由,可以向海關申請延長補件期限,但延長期限只能一次,且最長不得超過二十日。 根據以上法規,如果申請人在申請進口貨物稅則審核時,提供的資料不足以進行審核,海關將要求申請人補充所需文件。申請人需要在海關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完成補件,如果有正當理由,可以向海關申請延長補件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十日。舉例來說,如果申請人在申請時未提供完整的進口貨物相關文件,海關將要求申請人在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補充相關文件,如合理理由,如文件遺失或需要更長時間取得相關文件,申請人可以向海關申請延長補件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十日。
- 核名詞
- 送達名詞
- 翌日名詞
- 逾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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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