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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進口貨物申請稅則預先審,應依海關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廠型錄、說明書等相關資料或樣品,向各關申請,經財政部關務署覆核各關歸列意見後,由各關函復之。
  2. 前項申請書一份以申請單項貨物為限,並應詳填貨品之名稱、生產國別、型號、規格、成分、材質、製程、主要功能、特性、用途、一次或分批進口及其他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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