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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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進口貨物申請稅則預先審核,應依海關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廠型錄、說明書等相關資料或樣品,向各關申請,經財政部關務署覆核各關歸列意見後,由各關函復之。
- 2.前項申請書一份以申請單項貨物為限,並應詳填貨品之名稱、生產國別、型號、規格、成分、材質、製程、主要功能、特性、用途、一次或分批進口及其他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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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4條,進口貨物申請稅則預先審核的程序有以下幾點: 1. 申請書格式:進口人需依照海關規定的格式填寫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或樣品,例如原廠型錄、說明書等。申請書需要向各海關申請。 2. 申請內容:申請書應詳細填寫貨品的名稱、生產國別、型號、規格、成分、材質、製程、主要功能、特性、用途、一次或分批進口等相關資料。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讓海關能夠事先審核進口貨物的稅則分類,以確保進口人依法申報並繳納正確的關稅。根據這些規定,進口人需要提供詳細的貨物資料,並經過財政部關務署的覆核之後,由各海關給予函復。 參考資料: - 《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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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