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稅條例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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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中華民國境內期貨交易所從事期貨交易,依本條例之規定,徵收期貨交易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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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稅條例第1條的規定,凡在中華民國境內期貨交易所從事期貨交易的人,都要依據該條例的規定,納稅負擔期貨交易稅。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確保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期貨交易的人都能夠按照法律規定來納稅。我目前找不到與這個條文有關的案例或裁判書。
立法沿革 2 版
(0870528 制定)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股價指數期貨、股價指數期貨選擇權或股價選擇權之交易,依本條例之規定,徵收期貨交易稅。
立法理由一、明定本條例規定之期貨交易稅以股價指數期貨、股價指數期貨選擇權或股價選擇權之交易為課徵範圍;本條例未規定之其他期貨交易,則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二、世界各國對於期貨交易多課徵所得稅,鮮有國家課徵交易稅,惟鑑於股價指數期貨、股價指數期貨選擇權或股價選擇權之交易,與證券交易間之關係極為密切,而我國目前證券交易係課徵證券交易稅,其交易所得並停止課徵所得稅,故有關上開期貨或選擇權之交易允應與證券交易採相同課稅原則,爰予明定應課徵交易稅,並同時配合增訂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五,對已課徵期貨交易稅者,予以停徵期貨交易所得之所得稅。
(0941122 修正)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期貨交易所從事期貨交易,依本條例之規定,徵收期貨交易稅。
立法理由為使在我國境內期貨交易所交易之期貨交易契約課稅方式具一致性,並考量其將陸續推出不同之期貨交易商品,爰修正本條文,將在國內期貨交易所交易之各項期貨交易契約均納入課稅範圍。
- 徵收名詞
一、明定本條例規定之期貨交易稅以股價指數期貨、股價指數期貨選擇權或股價選擇權之交易為課徵範圍;本條例未規定之其他期貨交易,則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二、世界各國對於期貨交易多課徵所得稅,鮮有國家課徵交易稅,惟鑑於股價指數期貨、股價指數期貨選擇權或股價選擇權之交易,與證券交易間之關係極為密切,而我國目前證券交易係課徵證券交易稅,其交易所得並停止課徵所得稅,故有關上開期貨或選擇權之交易允應與證券交易採相同課稅原則,爰予明定應課徵交易稅,並同時配合增訂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五,對已課徵期貨交易稅者,予以停徵期貨交易所得之所得稅。
為使在我國境內期貨交易所交易之期貨交易契約課稅方式具一致性,並考量其將陸續推出不同之期貨交易商品,爰修正本條文,將在國內期貨交易所交易之各項期貨交易契約均納入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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