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統一發票給獎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檢舉偽造、盜賣統一發票或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案件,經主管稽徵機關審查成立,送經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者,於起訴書副本送達後十日內,依下列規定發獎金與舉發人,並為舉發人保守秘密: 一、檢舉偽造統一發票因而查獲者,每案發給新臺幣十二萬元,同時查獲印版者,加倍發給。 二、檢舉盜賣統一發票因而查獲者,每案發給新臺幣六萬元。 三、檢舉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因而查獲者,每案發給新臺幣三萬元。其由檢舉案中查獲之其他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者,不另發獎金。 四、同一案件同時有二人以上檢舉者,其獎金平均分配之。
  2. 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前項核發獎金之規定: 一、舉發人為稅務人員。 二、舉發人為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發現而為舉發。 四、經前三款人員告知或提供資料而為舉發。 五、參與該偽造、盜賣統一發票或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案件之行為。
  3. 前項第二款所稱執行稅賦查核人員,指下列受理檢舉案件之稅捐稽徵機關稅務人員: 一、現為或曾為該檢舉案件之承辦人員、核稿人員及決行人員。 二、於同一受理檢舉案件之稅捐稽徵機關內,辦理營業稅案件之查審業務承辦人員、核稿人員及決行人員。
  4. 第二項第三款所稱公務員,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
  5. 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第三項第二款及前項人員身分之認定,以舉發日為基準。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