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發票給獎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統一發票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不適用本辦法給獎之規定: 一、無金額,或金額載明為零或負數者。 二、未依規定載明金額或金額不符或未加蓋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統一發票專用印章者。 三、破損不全或填載模糊不清、無法辨認者。但經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證明其收執聯與存根聯所記載事項確屬相符經查明無訛者,不在此限。 四、載明之買受人經塗改者。 五、已註明作廢者。 六、依各法律規定營業稅稅率為零者。 七、依規定按日彙開者。 八、漏開短開統一發票經查獲後補開者。 九、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者。 十、逾規定領獎期限未經領取獎金者。 十一、適用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規定申請退稅者。
- 公用事業掣發載有載具識別資訊之兌獎聯有破損不全或填載模糊不清,致無法辨認載具識別資訊情形者,不適用本辦法給獎規定。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