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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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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及前二條有關公用事業掣發載有載具識別資訊之兌獎聯規定,自公用事業產製抬頭為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之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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