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發票給獎辦法 第 10-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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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及前二條有關公用事業掣發載有載具識別資訊之兌獎聯規定,自公用事業產製抬頭為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之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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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法條第五條及前二條提到了公用事業掣發載有載具識別資訊之兌獎聯規定。根據最新的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自公用事業產製抬頭為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之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開始,即適用該規定。 參考資料: 1. 統一發票給獎辦法:https://find.moj.gov.tw/mojlawreg/LawFoundDetail.aspx?n=Cb5506001&fbclid=IwAR2yBQQg7Jgk0ZTMUGhkoQtiIiR1KczQDa-W7rk2HZRAFgYRWQ5z1FRqos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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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