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發票給獎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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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代發獎金單位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代發獎金時,應驗明中獎號碼及領獎人身分證明文件,將中獎人國民身分證或護照、居留證等證號註記於中獎清冊資料庫,並取具中獎人領獎收據後辦理給付。但代發電子發票各獎獎金時,應另驗明中獎字軌。
- 2.代發獎金單位依前項規定核發各獎獎金時,應連結中獎清冊資料庫核對。
- 3.前二項規定代發獎金單位應於發獎期限屆滿後二個月內,列具清冊,彙送專責單位結報。非憑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或公用事業掣發載有載具識別資訊之兌獎聯發給獎金者,應併附中獎統一發票收執聯與領獎收據。
- 4.中獎人屬第八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者,代發獎金單位應於發獎期限屆滿後二個月內,檢具載明中獎人載具資料及個人身分識別資料之匯款清冊,彙送專責單位結報;中獎人屬使用財政部提供行動應用程式兌獎者,代發獎金單位應於發獎期限屆滿後二個月內,列具清冊,彙送專責單位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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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0條包含以下規定: 1. 代發獎金單位在代發獎金時,需驗明中獎號碼及領獎人身份證明文件,並將中獎人的國民身份證、護照或居留證號碼註記於中獎清冊資料庫,然後再辦理給付獎金。然而,當代發電子發票的各獎獎金時,需額外驗明中獎字軌。 例如,在代發獎金時,代發獎金單位需要檢查中獎人的身份證明文件,並在中獎清冊資料庫中紀錄中獎人的身分證號。 2. 代發獎金單位在核發各獎獎金時,需要連結中獎清冊資料庫進行核對。 例如,當代發獎金單位核發各類獎金時,他們需要與中獎清冊資料庫進行連結,確保正確核對中獎人的身份。 3. 在前述規定的代發獎金單位需要於發獎期限屆滿後兩個月內,列出清冊並提交給專責單位結報。對於未持有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或公用事業提供之兌獎聯兌領獎金者,他們需要附上中獎統一發票收執聯及領獎收據。 例如,代發獎金單位在發放獎金後兩個月內,需要提交一份清冊給專責單位,報告代發獎金的情況。對於未持有兌獎所需的相關證據,他們需要附上中獎統一發票收執聯及領獎收據。 4. 如果中獎人符合第八條第三款規定的情況,代發獎金單位需要在發獎期限屆滿後兩個月內,檢具載明中獎人載具資料及個人身份識別資料的匯款清冊,提交給專責單位結報。如果中獎人使用財政部提供的行動應用程式兌獎,代發獎金單位需要在發獎期限屆滿後兩個月內,列出清冊並提交給專責單位結報。 例如,對於符合第八條第三款規定的中獎人,代發獎金單位需要在發獎期限屆滿後兩個月內,準備一份匯款清冊,該清冊需載明中獎人的載具資料和個人身份識別資料,並提交給專責單位進行結報。如果中獎人使用財政部提供的行動應用程式兌獎,代發獎金單位需要在發獎期限屆滿後兩個月內,列出清冊並提交給專責單位進行結報。
- 第八條第二項條文
- 核名詞
- 非名詞
- 第八條第三項第一款條文
- 統一發票給獎辦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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