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發票給獎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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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獎人應於開獎日之次月六日起三個月內,向代發獎金單位領獎,並依代發獎金單位公告之兌獎方式及營業時間內為之。
- 2.中獎人得於代發獎金單位之營業時間內,臨櫃辦理領獎。
- 3.雲端發票中獎人為本國人民、持居留證之外國、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代發獎金單位將中獎獎金扣除應繳納之稅款後直接匯入指定帳戶。但匯款帳戶資料錯誤者,中獎人應於代發獎金單位通知更正期限內更正之: 一、開獎前已依財政部公告之方式提供個人身分資料及獎金匯款之金融機構帳戶、郵政機構帳戶、信用卡卡片號碼、轉帳卡卡片號碼或電子支付帳戶。 二、領獎期限屆滿前使用行動裝置下載財政部提供行動應用程式兌獎。
- 4.雲端發票中獎人無法或未以前項規定方式領獎者,應持電子發票證明聯依第二項規定辦理。但中獎發票為公用事業開立者,得持公用事業掣發載有載具識別資訊之兌獎聯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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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8條的規定,中獎人應在開獎日的次月六日起三個月內向代發獎金單位領獎。中獎人可以在代發獎金單位的營業時間內親自前往窗口辦理領獎手續。對於使用雲端發票中獎的人來說,只要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就可以讓代發獎金單位將中獎獎金扣除應繳稅款後直接匯入指定帳戶:(1)已在開獎前按照財政部公告的方式提供個人身份資料以及獎金匯款的金融機構帳戶、郵政機構帳戶、信用卡卡號、轉帳卡號或電子支付帳戶;(2)在領獎期限到期之前使用行動裝置下載財政部提供的行動應用程式進行領獎。對於無法或未按照以上規定方式領獎的雲端發票中獎者,應憑電子發票證明聯依照第二項的規定辦理領獎手續。但是,如果中獎發票是由公用事業開立的,則可以憑公用事業掣發帶有車輛識別資訊的兌獎聯領取獎金。 參考資料:《財政部統一發票處理暫行辦法》
- 錯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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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