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發票給獎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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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統一發票獎金之發給,由專責單位委託財政部所屬機關(構)辦理;必要時並得由受託之機關(構)轉委託。
- 2.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應於每期開獎日之次月四日前,就轄內當期中獎之各獎產製載明統一發票字軌號碼及應發獎金金額之中獎清冊檔,送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匯入中獎清冊資料庫,供代發獎金單位以憑核發。但電子發票中獎之各獎中獎清冊檔,由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產製並匯入中獎清冊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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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7條,獎金發給的負責單位委託給財政部所屬機關進行,根據需要也可以轉委託給其他受託機關。此外,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應在每期開獎日的次月四日前,製作包含當期中獎的各種獎項、統一發票字軌號碼以及應發放獎金金額的中獎清冊檔案,並將其送至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的中獎清冊資料庫進行匯入,供代發獎金的單位核對使用。對於電子發票中獎的獎項,其相關的中獎清冊檔案則由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製作並匯入中獎清冊資料庫。
- 營業稅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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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