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發票給獎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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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 2.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一條、第十六條,自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自九十七年九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八年九月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之一,自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一百十年四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自一百十年七月二十六日施行;一百十年五月二十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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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7條規定了該法的施行日期和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根據法條的說明,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自民國77年11月1日開始實施。此外,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則根據不同修正案的發布日而有所不同。例如,第一修正條文於民國96年10月17日發布,自96年11月1日生效;第二修正條文於民國97年8月22日發布,自97年9月1日生效;第三修正條文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發布,自108年1月1日生效,等等。 參考資料: 統一發票給獎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80034)
- 第十一條、第十六條條文
- 第三條條文
- 第三條之一條文
- 第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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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