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發票給獎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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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中獎之獎金、各項宣傳、資料調查及稽查之費用、檢舉之獎金、統一發票發售及專責單位所需經費,由全年營業稅收入總額中提出百分之三,以資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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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6條規定了統一發票中獎的相關費用如獎金、宣傳費用、資料調查及稽查費用、檢舉獎金、發售統一發票所需的經費等應由全年營業稅收入總額的百分之三提供資金支應。 參考資料: - 營業稅法第10條第2項:採取統一發票制度的營業人,依規定發行統一發票,得就營業稅扣抵抵免。 - 營業稅法第30條第1項:營業稅應由營業人自行計算、申報及納稅;計算稅額時,得扣抵已依法徵收之銷項稅額。 - 營業税法令Ⅰ 都市國際税理士会連合会 - 營業稅法解釋函令:財政部發出的針對營業稅法相關法條解釋的文書。
- 營業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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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