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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給獎辦法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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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者,其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應具函責令該營業人賠付溢付獎金: 一、使用主管稽徵機關配給之各種類統一發票字軌號碼。 二、重複開立或列印主管稽徵機關配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 三、作廢發票未收回統一發票收執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 四、銷售特定貨物與外籍旅客,未依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記載。 五、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將統一發票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限期傳輸,屆期未傳輸。 六、其他經財政部公告情形。
  2. 2.准代中獎人將中獎獎金匯入或記錄於指定帳戶或金融支付工具之機構,不符合相關作業規定致國庫溢付獎金,該機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應具函責令其賠付溢付獎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1條規定了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在特定情況下致使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的責任和相應的處理方法。根據該條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六種情形會導致溢付獎金,需要賠付: 1. 使用非主管稽徵機關配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 2. 重複開立或列印主管稽徵機關配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 3. 作廢發票未收回統一發票收執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 4. 銷售特定貨物給外籍旅客,未按照相關規定記載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的情況。 5. 未按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規定將統一發票資訊傳輸至財政部的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並在主管稽徵機關通知的期限內完成傳輸。 6. 其他情形,財政部公告的規定。 例如,根據財政部的公告,若營業人在開立統一發票時使用了非主管稽徵機關配給的發票號碼,並且導致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該營業人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可以發出函件通知該營業人賠付溢付的獎金。 又例如,如果經核准的代中獎人將中獎獎金匯入或記錄在指定的帳戶或金融支付工具機構時,未按照相關的作業規定處理,導致溢付獎金,該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可以發出函件通知該機構賠付溢付的獎金。 本條的參考資料為「統一發票給獎辦法」,最新的修訂版本應適用。此規定確定了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並相關的給獎事宜,以及主管稽徵機關對於溢付獎金的處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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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給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 15-1 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者,其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應具函責令該營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 1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