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發票給獎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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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以不正當方法套取或冒領獎金者,所轄主管稽徵機關應具函追回其獎金,並於取得相關不法事證後,移送司法機關究辦。
- 2.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以不合常規之交易或付款方式,無正當理由取得當期大量小額統一發票,且該期中獎發票達一定張數者,不予給獎;已領取獎金者,所轄主管稽徵機關應具函追回其獎金。
- 3.前項取得大量統一發票數量、小額統一發票金額及中獎發票張數之認定基準,不予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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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 15 條規定如下: 1. 以不正當方法套取或冒領獎金者,所轄主管稽徵機關應具函追回其獎金,並於取得相關不法事證後,移送司法機關究辦。 根據這條規定,如果以不正當的方法套取或冒領統一發票的獎金,主管稽徵機關應該寫信追回這些獎金,並在取得相關的不法事證後,將其移送司法機關進行審理。 範例:如果有人使用偽造的統一發票去領取獎金,主管稽徵機關可以寫信追回該筆獎金,並將相關的偽造事證移送給司法機關審理。 2.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以不合常規之交易或付款方式,無正當理由取得當期大量小額統一發票,且該期中獎發票達一定張數者,不予給獎;已領取獎金者,所轄主管稽徵機關應具函追回其獎金。 根據這條規定,在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如果以不合常規的交易或付款方式無正當理由取得當期大量小額統一發票,且該期中獎發票達到一定的張數,則不給予給獎;已經領取獎金的人,主管稽徵機關應該寫信追回他們的獎金。 範例:如果有人以不合常規的方式,例如利用虛假交易或非正當的付款方式,無正當理由地取得了當期大量小額的統一發票,並且其中獎發票數量達到一定張數,那麼他們將不獲得獎金;如果已經領取獎金,主管稽徵機關可以寫信追回這些獎金。 3. 前項取得大量統一發票數量、小額統一發票金額及中獎發票張數之認定基準,不予公開。 這條規定指出,對於取得大量統一發票數量、小額統一發票金額和中獎發票張數的認定基準不公開。 範例:該條規定未提供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與之相關的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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