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發票給獎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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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4條,未中獎的統一發票仍然是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所製作的私文書,即使沒有中獎也不會改變它的性質。因此,偽造未中獎的統一發票號碼,使其與中獎號碼相同,再持該偽造的統一發票向國庫兌付獎金,屬於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例如,根據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十一月五日第四次刑庭總會決議,對於偽造未中獎統一發票並持來兌獎的情況,最高法院認定這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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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