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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給獎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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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4條,未中獎的統一發票仍然是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所製作的私文書,即使沒有中獎也不會改變它的性質。因此,偽造未中獎的統一發票號碼,使其與中獎號碼相同,再持該偽造的統一發票向國庫兌付獎金,屬於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例如,根據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十一月五日第四次刑庭總會決議,對於偽造未中獎統一發票並持來兌獎的情況,最高法院認定這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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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給獎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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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 4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