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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給獎辦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雲端發票於每單月之二十五日,就前期之雲端發票,開出雲端發票專屬獎,其獎別、組數及獎金如下: 一、百萬元獎:開出一至一千組,雲端發票字軌及八位數號碼與中獎字軌號碼完全相同者,獎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千元獎:開出一千至十萬組,雲端發票字軌及八位數號碼與中獎字軌號碼完全相同者,獎金新臺幣二千元。 三、百元獎,各開出十萬至五百萬組: (一)八百元獎:雲端發票字軌及八位數號碼與中獎字軌號碼完全相同者,獎金新臺幣八百元。 (二)五百元獎:雲端發票字軌及八位數號碼與中獎字軌號碼完全相同者,獎金新臺幣五百元。
  2. 前項開出中獎字軌號碼之組數,由專責單位於首期開獎前公布之。遇有變動時亦同。
  3. 每期雲端發票之中獎字軌號碼及領獎期限,應於開獎之次日,刊登財政部及所屬各地區國稅局網站公告週知。
  4. 雲端發票,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使用財政部准載具之買受人或經買受人指定以捐贈碼捐贈予機關或團體,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七條開立、傳輸或接收且未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之電子發票。
  5. 中獎雲端發票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不適用前項有關未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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