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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使用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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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統一發票之種類及用途如下: 一、三聯式統一發票:專供營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扣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第三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 二、二聯式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 三、特種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 四、收銀機統一發票:專供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時使用。其使用與申報,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之規定辦理。 五、電子發票: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買受人時,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統一發票;其應有存根檔、收執檔及存證檔,用途如下: (一)存根檔:由開立人自行保存。 (二)收執檔:交付買受人收執,買受人為營業人者,作為記帳憑證及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 (三)存證檔:由開立人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平台)存證。
  2. 2.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統一發票,必要時得經財政部准增印副聯。
  3. 3.電子發票之開立人得自存根檔或買受人得自平台存證檔,依規定格式與紙質下載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作為記帳或兌領獎憑證。
  4. 4.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於開立後依本法規定時限將電子發票資訊併同買受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識別資訊及隨機碼傳輸至平台存證,並應使買受人得於該平台查詢、接收上開資訊。如有發票更正、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捐贈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等變更發票資訊時,亦同。
  5. 5.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於開立後依本法規定時限將電子發票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由平台通知買受人接收,買受人未於平台設定接收方式者,應由開立人通知。如有發票更正、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時,開立人應依上開時限完成買受人接收及將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
  6. 6.開立人符合前二項規定者,視為已將電子發票交付買受人,買受人視為已取得電子發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7 條規定了統一發票的種類及用途。根据该条款,統一發票可以分为三聯式統一發票、二聯式統一發票、特種統一發票、收銀機統一發票和電子發票。 三聯式統一發票用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与營業人之間,並且在計算稅額時使用。其中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扣抵聯交付買受人用於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第三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作为記帳憑證。 二聯式統一發票用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与非營業人之間,在計算稅額時使用。其中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 特種統一發票用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且在計算稅額時使用。其中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 收銀機統一發票用于符合營業稅法規定計算稅額的營業人,在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時使用,使用和申報的具体规定依照「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执行。 電子發票是指營業人在銷售貨物或勞務給買受人时,使用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的統一發票。電子發票需要有存根檔、收執檔及存證檔。存根檔由開立人自行保存,收執檔交付給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以及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的使用,存證檔由開立人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平台)存證。 根据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7 條第 4 至第 6 款的规定,開立電子發票的營業人,如果買受人是非營業人,應在開立后的 48 小時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及買受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并且應使買受人可以在該平台查詢、接收該資訊。如果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折讓、捐贈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等變更發票資訊時,也需要遵守同樣的規定。 如果買受人是營業人,應在開立後的七天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由平台通知買受人接收,如果買受人未在平台設定接收方式,則開立人應通知他們。如果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時,開立人應按照上述規定在一定時限內完成交易相對人的接收並將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 開立人符合上述規定,則視為已將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買受人視為已取得統一發票。但如果由於其他不可歸責於營業人之事由,無法遵守上述規定的,應在事由消滅的次日起算三天內完成傳輸並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者,視同已依規定交付。 以上解釋根據營業稅法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7 條的規定進行,參考資料為「營業稅法」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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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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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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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7 條規定:「統一發票之種類及用途如下: 一、三聯式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並依本法第四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