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7 條規定了統一發票的種類及用途。根据该条款,統一發票可以分为三聯式統一發票、二聯式統一發票、特種統一發票、收銀機統一發票和電子發票。 三聯式統一發票用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与營業人之間,並且在計算稅額時使用。其中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扣抵聯交付買受人用於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第三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作为記帳憑證。 二聯式統一發票用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与非營業人之間,在計算稅額時使用。其中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 特種統一發票用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且在計算稅額時使用。其中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 收銀機統一發票用于符合營業稅法規定計算稅額的營業人,在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時使用,使用和申報的具体规定依照「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执行。 電子發票是指營業人在銷售貨物或勞務給買受人时,使用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的統一發票。電子發票需要有存根檔、收執檔及存證檔。存根檔由開立人自行保存,收執檔交付給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以及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的使用,存證檔由開立人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平台)存證。 根据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7 條第 4 至第 6 款的规定,開立電子發票的營業人,如果買受人是非營業人,應在開立后的 48 小時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及買受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并且應使買受人可以在該平台查詢、接收該資訊。如果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折讓、捐贈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等變更發票資訊時,也需要遵守同樣的規定。 如果買受人是營業人,應在開立後的七天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由平台通知買受人接收,如果買受人未在平台設定接收方式,則開立人應通知他們。如果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時,開立人應按照上述規定在一定時限內完成交易相對人的接收並將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 開立人符合上述規定,則視為已將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買受人視為已取得統一發票。但如果由於其他不可歸責於營業人之事由,無法遵守上述規定的,應在事由消滅的次日起算三天內完成傳輸並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者,視同已依規定交付。 以上解釋根據營業稅法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7 條的規定進行,參考資料為「營業稅法」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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