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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購買、使用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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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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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負責人或統一發票專用章印鑑變更者,應持原領統一發票購票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換發。
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
廢止
者,應將原領統一發票購票證,送交主管稽徵機關
註銷
。
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購票證者,應即日將該購票證號碼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核
備,並請領新證。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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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免用及免開範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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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購買、使用及申報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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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2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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