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6條第1款,若營業人的名稱、統一編號、地址、負責人或是統一發票專用章印鑑發生變更,營業人必須攜帶原先領取的統一發票購票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換發新的購票證。例如,如果一家公司更改了公司名稱或是負責人,他們需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並帶著原先的統一發票購票證來證明身分並換發新的購票證。 2. 根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6條第2款,若營業人因合併、轉讓、解散或是廢止而不再營業,他們需將原先領取的統一發票購票證送交主管稽徵機關進行註銷。例如,如果一家公司因經營不善而決定解散,他們需將原先的統一發票購票證交還給主管稽徵機關,並辦理註銷手續。 3. 根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6條第3款,若營業人不慎遺失統一發票購票證,他們必須立即將遺失的購票證號碼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並請領新的購票證。例如,如果一家店家遺失了統一發票購票證,他們需要立即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告遺失情況並申請處理,同時申請新的購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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