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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使用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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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負責人或統一發票專用章印鑑變更者,應持原領統一發票購票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換發。
  2. 2.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者,應將原領統一發票購票證,送交主管稽徵機關註銷
  3. 3.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購票證者,應即日將該購票證號碼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備,並請領新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6條第1款,若營業人的名稱、統一編號、地址、負責人或是統一發票專用章印鑑發生變更,營業人必須攜帶原先領取的統一發票購票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換發新的購票證。例如,如果一家公司更改了公司名稱或是負責人,他們需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並帶著原先的統一發票購票證來證明身分並換發新的購票證。 2. 根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6條第2款,若營業人因合併、轉讓、解散或是廢止而不再營業,他們需將原先領取的統一發票購票證送交主管稽徵機關進行註銷。例如,如果一家公司因經營不善而決定解散,他們需將原先的統一發票購票證交還給主管稽徵機關,並辦理註銷手續。 3. 根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6條第3款,若營業人不慎遺失統一發票購票證,他們必須立即將遺失的購票證號碼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並請領新的購票證。例如,如果一家店家遺失了統一發票購票證,他們需要立即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告遺失情況並申請處理,同時申請新的購票證。

  • 廢止名詞
  • 註銷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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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6 條規定:「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負責人或統一發票專用章印鑑變更者,應持原領統一發票購票證向主管稽徵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