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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負責人或統一發票專用章印鑑變更者,應持原領統一發票購票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換發。
  2. 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者,應將原領統一發票購票證,送交主管稽徵機關註銷
  3. 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購票證者,應即日將該購票證號碼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備,並請領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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