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5-1 條,營業人有以下情形之一時,主管稽徵機關應停止其購買統一發票: 一、開立不實統一發票。 例如,營業人故意填寫虛假的統一發票資料來進行開立。 二、擅自歇業他遷不明。 例如,營業人未事先通知主管稽徵機關即結束營業或搬遷營業地點。 三、暫停營業或註銷營業登記。 例如,營業人主動暫停營業期間或已完成註銷營業登記手續。 四、遷移營業地址至其他地區國稅局轄區。 例如,營業人因遷移營業地址而轉至其他地區的國稅局轄區。 五、受停止營業處分。 例如,營業人因違反相關法規或規定而受到主管稽徵機關停止營業的處分。 六、登記之營業地址,無對外銷售貨物或勞務。 例如,營業人登記的營業地址沒有對外銷售貨物或勞務的情況。 七、已變更統一編號,以原統一編號購買統一發票。 例如,營業人已經變更統一編號,但仍以原統一編號進行購買統一發票的行為。 八、變更課稅方式為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查定課徵。 例如,營業人變更課稅方式,由原先的一般課稅方式改為依照營業稅法第四十條規定進行查定課徵。 另外,營業人有以下情形之一時,主管稽徵機關得管制其購買統一發票: 一、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 例如,營業人被懷疑有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的行為。 二、無進貨事實虛報進項稅額。 例如,營業人虛報進項稅額,使得進貨事實不符合實際情況。 三、新設立或遷移營業地址,營業情形不明。 例如,新設立或遷移營業地址的營業人營業情況不明,無法得知其真正營業狀況。 四、遷移營業地址未辦理變更登記。 例如,營業人遷移營業地址卻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五、逾期未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例如,營業人逾期未按期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六、滯欠營業稅未繳清。 例如,營業人存在滯欠營業稅未及時繳納清償的情況。 七、註銷營業登記後銷售餘存之貨物或勞務。 例如,營業人在註銷營業登記後仍然銷售餘存的貨物或勞務。 八、函查未補正、其他有違反法令規定或顯著異常情事者。 例如,營業人在收到函查後未能及時補正有違反法令規定或出現顯著異常情況的事項。 最後,根據法條的第三項,當前述停止或管制購買統一發票的事由消滅時,營業人可以申請解除其管制,或經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解除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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