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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停止其購買統一發票: 一、開立不實統一發票。 二、擅自歇業他遷不明。 三、暫停營業或註銷營業登記。 四、遷移營業地址至其他地區國稅局轄區。 五、受停止營業處分。 六、登記之營業地址,無對外銷售貨物或勞務。 七、已變更統一編號,以原統一編號購買統一發票。 八、變更課稅方式為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查定課徵。
  2. 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管制其購買統一發票: 一、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 二、無進貨事實虛報進項稅額。 三、新設立或遷移營業地址,營業情形不明。 四、遷移營業地址未辦理變更登記。 五、逾期未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六、滯欠營業稅未繳清。 七、註銷營業登記後銷售餘存之貨物或勞務。 八、函查未補正、其他有違反法令規定或顯著異常情事者。
  3. 前二項停止或管制購買統一發票事由消滅時,得視原列管情形,由營業人申請或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解除其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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