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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給獎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統一發票於每單月之二十五日,就前期之統一發票,開出特獎一至三組及其他各獎三至十組之中獎號碼,並視財政狀況增開特別獎一組,其獎別及獎金如下: 一、特別獎:統一發票八位數號碼與中獎號碼完全相同者,獎金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特獎:統一發票八位數號碼與中獎號碼完全相同者,獎金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其他各獎: (一)頭獎:統一發票八位數號碼與中獎號碼完全相同者,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二獎:統一發票末七位數號碼與中獎號碼之末七位完全相同者,獎金新臺幣四萬元。 (三)三獎:統一發票末六位數號碼與中獎號碼之末六位完全相同者,獎金新臺幣一萬元。 (四)四獎:統一發票末五位數號碼與中獎號碼之末五位完全相同者,獎金新臺幣四千元。 (五)五獎:統一發票末四位數號碼與中獎號碼之末四位完全相同者,獎金新臺幣一千元。 (六)六獎:統一發票末三位數號碼與中獎號碼之末三位完全相同者,獎金新臺幣二百元。
  2. 前項開出中獎號碼之組數,由專責單位於首期開獎前公布之。遇有變動時亦同。
  3. 每期中獎之統一發票號碼及領獎期限,應於開獎之次日,刊登新聞紙公告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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