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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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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應將收銀機收據之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並保留存根聯。
  2. 2.買受人得以收銀機收據之收執聯換取統一發票,營業人不得拒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 14 條的規定: 1. 營業人可以使用收銀機開立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在這種情況下,營業人應將收銀機收據的收執聯交付給買受人,同時保留收銀機收據的存根聯。 2. 買受人可以以收銀機收據的收執聯換取統一發票,營業人不得拒絕買受人的要求。 根據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 21 條,營利事業應保存其開立之統一發票,且統一發票一經開立,即具有紀錄存證功能,不能予以刪除、變更,或重複使用。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營業人應按照法律要求將收銀機收據的收執聯交付給買受人,不能拒絕買受人要求換取統一發票。 參考資料: - 營業稅法第 32 條、35 條、51 條 - 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 21 條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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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 14 條規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應將收銀機收據之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並保留存根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