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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應將收銀機收據之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並保留存根聯。
  2. 買受人得以收銀機收據之收執聯換取統一發票,營業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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