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應自備收銀機收據紙帶,使用前應檢附驗印報告單敘明卷數,報請主管稽徵機關登記驗印,遇有遺失空白未使用者,應即日敘明原因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
根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13條,營業人在使用收銀機前,應先備有收據紙帶並檢附驗印報告單,該報告單應詳細說明卷數,並向主管稽徵機關登記驗印。如果發生收據紙帶遺失或有空白未使用的情況,營業人應立即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並說明原因。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的收據紀錄的正確性和合法性。營業人需要備有收據紙帶和驗印報告單,以便能夠證明收銀機的使用情況和相關文件。如果發生收據紙帶遺失或有空白未使用的情況,營業人需要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以保證收銀機的安全和合法性。 參考資料: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財政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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