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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收銀機開立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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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
第 1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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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應自備收銀機收據紙帶,使用前應檢附驗印報告單敘明卷數,報請主管稽徵機關登記驗印,遇有遺失空白未使用者,應即日敘明原因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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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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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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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收銀機開立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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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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