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應每日按收銀機收據存根聯總計金額,扣除已開立統一發票之金額後,彙開一張二聯式統一發票,註明「彙開」字樣自行保存,並於每期申報銷售額所檢附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之。
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15條的規定,如果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收據來替代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則應該每天根據收銀機收據存根聯的總計金額,扣除已經開立的統一發票金額後,彙總成一張二聯式統一發票,並在上面註明「彙開」字樣,然後自行保存。在每一期的申報銷售額時,應將此彙開的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在檔案中。關於此規定的範例,我們可以參考營業稅法第43條第1項第5款的規定,其中提到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的情況下,主管稽徵機關可以根據查得的資料核定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這說明了營業人必須將所有銷售額都正確地開立統一發票,而不可以有遺漏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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