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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的文本並未提到印花稅法第28條,所以我無法針對此條進行釋義或提供相關範例。
本法之罰鍰,由司法機關以裁定行之。 對於前項裁定,得於五日內提起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司法機關得酌定期限,命受罰人繳納罰鍰,逾期不繳者,強制執行之。
違反本法之憑證,法院於處罰後,仍令負責人按應納稅率補納印花稅,其負責貼印花稅票人所在不明時,應由憑證使用人或持有人補貼。
凡違反本法之憑證,於處罰後仍應令負責人按應納稅率補納印花稅。其負責貼印花稅票人所在不明時,應由憑證使用人或持有人補貼。
應貼印花稅票之憑證按金額計貼者,如所載金額係外國貨幣,應於交付或使用時,按當地法價折合國幣計貼。
各級法院審理案件時,發覺違反本法之憑證,應即移由管轄法院依本法之規定裁罰之。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依八十一年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五十條之二規定,本條有關移送法院處分程序之規定已不適用,爰予刪除,以資配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法之罰鍰,由司法機關以裁定行之。 對於前項裁定,得於五日內提起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司法機關得酌定期限,命受罰人繳納罰鍰,逾期不繳者,強制執行之。
違反本法之憑證,法院於處罰後,仍令負責人按應納稅率補納印花稅,其負責貼印花稅票人所在不明時,應由憑證使用人或持有人補貼。
凡違反本法之憑證,於處罰後仍應令負責人按應納稅率補納印花稅。其負責貼印花稅票人所在不明時,應由憑證使用人或持有人補貼。
應貼印花稅票之憑證按金額計貼者,如所載金額係外國貨幣,應於交付或使用時,按當地法價折合國幣計貼。
各級法院審理案件時,發覺違反本法之憑證,應即移由管轄法院依本法之規定裁罰之。
一、本條刪除。 二、依八十一年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五十條之二規定,本條有關移送法院處分程序之規定已不適用,爰予刪除,以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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