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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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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現有的文本並未提到印花稅法第28條,所以我無法針對此條進行釋義或提供相關範例。

立法沿革 6

(0360529 全文修正)

本法之罰鍰,由司法機關以裁定行之。   對於前項裁定,得於五日內提起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司法機關得酌定期限,命受罰人繳納罰鍰,逾期不繳者,強制執行之。

(0370316 全文修正)

違反本法之憑證,法院於處罰後,仍令負責人按應納稅率補納印花稅,其負責貼印花稅票人所在不明時,應由憑證使用人或持有人補貼。

(0390531 修正)

凡違反本法之憑證,於處罰後仍應令負責人按應納稅率補納印花稅。其負責貼印花稅票人所在不明時,應由憑證使用人或持有人補貼。

(0420522 全文修正)

應貼印花稅票之憑證按金額計貼者,如所載金額係外國貨幣,應於交付或使用時,按當地法價折合國幣計貼。

(0670623 全文修正)

各級法院審理案件時,發覺違反本法之憑證,應即移由管轄法院依本法之規定裁罰之。

(0820709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依八十一年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五十條之二規定,本條有關移送法院處分程序之規定已不適用,爰予刪除,以資配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60529 全文修正)

本法之罰鍰,由司法機關以裁定行之。   對於前項裁定,得於五日內提起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司法機關得酌定期限,命受罰人繳納罰鍰,逾期不繳者,強制執行之。

(0370316 全文修正)

違反本法之憑證,法院於處罰後,仍令負責人按應納稅率補納印花稅,其負責貼印花稅票人所在不明時,應由憑證使用人或持有人補貼。

(0390531 修正)

凡違反本法之憑證,於處罰後仍應令負責人按應納稅率補納印花稅。其負責貼印花稅票人所在不明時,應由憑證使用人或持有人補貼。

(0420522 全文修正)

應貼印花稅票之憑證按金額計貼者,如所載金額係外國貨幣,應於交付或使用時,按當地法價折合國幣計貼。

(0670623 全文修正)

各級法院審理案件時,發覺違反本法之憑證,應即移由管轄法院依本法之規定裁罰之。

(0820709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依八十一年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五十條之二規定,本條有關移送法院處分程序之規定已不適用,爰予刪除,以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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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印花稅法第 28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印花稅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印花稅法第 28 條的立法沿革共 6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