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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法29補貼及補辦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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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違反本法之憑證,於處罰後,其屬漏稅或揭下重用者,仍應由負責貼印花稅票人,按應納稅額補足印花稅票。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者,仍應由負責貼印花稅票人,依法補行註銷。其負責人所在不明者,應由憑證使用人或持有人補辦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印花稅法第29條的規定,在違反印花稅法的情況下,如果憑證存在漏稅或揭下重用的情形,負責貼印花稅票的人應當負責補足應該繳納的印花稅額。對於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的情況,負責貼印花稅票的人仍應依法進行註銷的補正。如果負責貼印花稅票的人無法確定身份,則憑證的使用人或持有人應當負責補辦註銷。 我目前沒有找到關於印花稅法第29條的具體範例資料,但是根據印花稅法的整體框架,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負責貼印花稅票的人對於憑證的使用及註銷負有責任,並在違反規定的情況下進行補正。這樣的規定可以防止憑證的漏稅或不當使用,確保稅款的正確徵收。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5

(0360529 全文修正)

本法施行細則,由財政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0370316 全文修正)

本法之罰鍰,由法院以裁定行之。   對於前項裁定,得於五日內提起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法院得酌定期限,命受罰人繳納罰鍰,逾期不繳者,強制執行之。

(0390531 修正)

本法之罰鍰,在戡亂期間得由主管徵收機關先行處分,未設國稅徵收機關地方由縣市政府處分之。處分機關並得酌定期限命受罰人繳納罰鍰,一面仍送請法院裁定其應繳納之罰鍰。逾期不繳者由法院強制執行之。

(0420522 全文修正)

應貼印花稅票之憑證按金額計貼者,如未載明金額,應按憑證所載品名、數量,依使用時當地時價計貼。

(0670623 全文修正)

凡違反本法之憑證,於處罰後,其屬漏稅或揭下重用者,仍應由負責貼印花稅票人,按應納稅額補足印花稅票。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者,仍應由負責貼印花稅票人,依法補行註銷。其負責人所在不明者,應由憑證使用人或持有人補辦之。

  • 註銷名詞
  • 持有名詞
(0360529 全文修正)

本法施行細則,由財政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0370316 全文修正)

本法之罰鍰,由法院以裁定行之。   對於前項裁定,得於五日內提起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法院得酌定期限,命受罰人繳納罰鍰,逾期不繳者,強制執行之。

(0390531 修正)

本法之罰鍰,在戡亂期間得由主管徵收機關先行處分,未設國稅徵收機關地方由縣市政府處分之。處分機關並得酌定期限命受罰人繳納罰鍰,一面仍送請法院裁定其應繳納之罰鍰。逾期不繳者由法院強制執行之。

(0420522 全文修正)

應貼印花稅票之憑證按金額計貼者,如未載明金額,應按憑證所載品名、數量,依使用時當地時價計貼。

(0670623 全文修正)

凡違反本法之憑證,於處罰後,其屬漏稅或揭下重用者,仍應由負責貼印花稅票人,按應納稅額補足印花稅票。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者,仍應由負責貼印花稅票人,依法補行註銷。其負責人所在不明者,應由憑證使用人或持有人補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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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印花稅法第 29 條規定:「凡違反本法之憑證,於處罰後,其屬漏稅或揭下重用者,仍應由負責貼印花稅票人,按應納稅額補足印花稅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印花稅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印花稅法第 2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