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檢查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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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稽徵機關對印花稅之檢查,除應隨時注意辦理外,每年應舉行重點檢查一次或二次。重點檢查,事先應訂定檢查計畫,包括檢查範圍、檢查期間及檢查人員之分組等,指派檢查人員切實執行之。
- 2.前項檢查人員,應以稽徵機關編制內熟諳印花稅法規及業務之稅務人員為限,以分組為原則,每組不得少於二人,並指定一人為領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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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印花稅檢查規則第3條,稽徵機關對於印花稅的檢查應該每年舉行一次或二次重點檢查。在進行重點檢查之前,應該制定檢查計畫,包括檢查範圍、檢查期間以及檢查人員的分組等。檢查人員應該是稽徵機關內熟悉印花稅法規和業務的稅務人員,且按照分組原則,每組不得少於兩人,並指定一人為領組。
- 印花稅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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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