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檢查規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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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印花稅檢查規則第9條規定了檢查人員對涉嫌違反印花稅法的憑證的處理程序。根據該條規定,當檢查人員查獲涉嫌違法的憑證時,應立即掣據交給受檢查人收執,並攜回該憑證並在次日之前簽報處理。如果受檢查人因真實情況需要保留使用憑證而無法攜回,則應在憑證上註明涉嫌違法事實,並由受檢查人書立保管證明,同時提供憑證的影本或抄本作為紀錄。這些文件需要註明與原始憑證相符並加蓋印章,然後連同保管證明一起攜回並簽報處理。如果涉嫌違法的納稅義務人不屬於檢查機關所轄區域,則檢查機關應將查獲的憑證函送給其所屬區域的稽徵機關依法處理。 參考資料: 《稅捐稽徵法》 《印花稅檢查規則》
- 印花稅法法規
- 原本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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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