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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檢查規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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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檢查人員查獲涉嫌違反印花稅法之憑證,應即掣據(式樣見附件(二))交受檢查人收執,將涉嫌違章憑證攜回,至遲於次日簽報依法處理,如受檢查人因事實需要,要求留置使用,不便攜回,應在憑證上註明涉嫌違章事實,責由受檢查人書立保管證明(式樣見附件(三)),並提供涉嫌違章憑證影本或抄本註明與原本相符並加加蓋印章後,連同保管證明一併攜回簽報依法處理。
  2. 2.前項查獲之涉嫌違章憑證,如納稅義務人屬檢查機關之轄區者,應由原檢查機關將查獲之憑證,函送其轄區稽徵機關依法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印花稅檢查規則第9條規定了檢查人員對涉嫌違反印花稅法的憑證的處理程序。根據該條規定,當檢查人員查獲涉嫌違法的憑證時,應立即掣據交給受檢查人收執,並攜回該憑證並在次日之前簽報處理。如果受檢查人因真實情況需要保留使用憑證而無法攜回,則應在憑證上註明涉嫌違法事實,並由受檢查人書立保管證明,同時提供憑證的影本或抄本作為紀錄。這些文件需要註明與原始憑證相符並加蓋印章,然後連同保管證明一起攜回並簽報處理。如果涉嫌違法的納稅義務人不屬於檢查機關所轄區域,則檢查機關應將查獲的憑證函送給其所屬區域的稽徵機關依法處理。 參考資料: 《稅捐稽徵法》 《印花稅檢查規則》

  • 印花稅法法規
  • 原本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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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檢查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印花稅檢查規則第 9 條規定:「檢查人員查獲涉嫌違反印花稅法之憑證,應即掣據(式樣見附件(二))交受檢查人收執,將涉嫌違章憑證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印花稅檢查規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