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檢查規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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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檢查已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之憑證,檢查人員應在該項憑證適當處加蓋「印花稅檢查訖」(式檥見附件(一))戳記,交還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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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印花稅檢查規則第8條,檢查人員在檢查已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之憑證時,應在該憑證適當處加蓋「印花稅檢查訖」的戳記,然後交還給當事人收存。此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已納稅的憑證可以被識別出來,以防止重複徵稅。如果檢查人員確認該憑證已經按照法律要求納稅,他們會在憑證上加蓋「印花稅檢查訖」的戳記,以確保該憑證可以作為合法文件使用,同時避免對當事人進行重複稅務檢查。以下為相關範例: 範例1:某公司在執行業務過程中需要進行銷售,根據印花稅法規定,公司必須將相關的銷售憑證貼上印花稅票。當檢查人員進行檢查時,如果他們確認該公司已經按照法律要求納稅,他們會在憑證上加蓋「印花稅檢查訖」的戳記,並將憑證交還給該公司。 範例2:一個人在進行買賣房地產的交易時,根據印花稅法規定,他必須將相關的不動產契據貼上印花稅票。當檢查人員進行檢查時,如果他們確認該人已經按照法律要求納稅,他們會在不動產契據上加蓋「印花稅檢查訖」的戳記,並將契據交還給該人。 以上兩個範例都符合印花稅檢查規則第8條的規定,檢查人員在確認憑證已經按照法律要求納稅後,會加蓋「印花稅檢查訖」的戳記,以指示該憑證已經通過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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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