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檢查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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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人員進行檢查時,應就應納稅之憑證,依印花稅法之規定,翔實核對檢查,有無依照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其為彙總繳納者,並應就有關憑證加以核計,注意計算其已納稅額與應繳納稅額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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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印花稅檢查規則第7條規定,檢查人員在進行檢查時,應依照印花稅法的規定,仔細核對應納稅的憑證,以確定納稅義務是否被遵守。對於彙總繳納的情況,檢查人員應該對相關的憑證進行核計,注意已經納稅的金額是否與應該繳納的金額相符。 根據這條法條的規定,檢查人員在執行印花稅的檢查時,需要確認納稅義務人是否按照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如果有彙總繳納的情況,檢查人員還需要核計已經納稅的金額是否與應該繳納的金額相符。 舉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例子,根據財政部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台財稅第○九○○四五三四九五號函釋,在彙總繳納的情況下,檢查人員需要仔細核計憑證上的稅額,以確保已經納稅的金額與應該繳納的金額相符。
- 印花稅法法規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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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