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檢查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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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檢查之對象,如有因憑證保管人員外出,不能提示憑證檢查者,檢查人員應簽報核准,另定檢查時間,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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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印花稅檢查規則》第6條的規定,如果受檢查對象因為憑證保管人員外出而無法在當場提示進行憑證檢查,檢查人員應該簽報核准並另行指定檢查時間進行檢查。 例如,如果稅務局派遣的檢查人員到某公司進行印花稅檢查,但是該公司的負責人因事外出,無法在當場進行檢查。根據第6條的規定,檢查人員應該向上級提交報告,獲得核准後,再與該公司約定另一個時間進行檢查。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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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