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檢查規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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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之檢查,除必要時稽徵機關得通知受檢查對象提示有關憑證到達辦公處所檢查外,應在受檢查對象之所在地,就指定應檢查之憑證,請受檢查對象逐一提示,予以檢查,並在辦公或營業時間內進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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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印花稅檢查規則第5條的規定,印花稅的檢查除非在必要時稽徵機關通知受檢查對象提示有關憑證到達辦公場所進行檢查,否則應在受檢查對象所在地進行檢查。檢查對象應指定應檢查的憑證逐一提示,並在辦公或營業時間內進行檢查。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及相關法規的具體範例,因此無法提供更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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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