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 第 47 條(徵收實物與折徵代金之繳納期限)
田賦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於收到田賦繳納通知單後,徵收實物者,應於三十日內向指定地點繳納;折徵代金者,應於三十日內向公庫繳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稅法第47條規定田賦徵收實物或折徵代金均應於收到通知後30日內繳納。本條自1987年起由行政院停徵至今未恢復。
Q · 田賦現在還要繳嗎?條文寫的30天繳納期是真的嗎?
依土地稅法第47條,田賦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收到繳納通知單後,徵收實物者應於30日內向指定地點繳納,折徵代金者應於30日內向公庫繳納。然而行政院自民國76年起依法停徵田賦至今,將近40年。條文仍在法典裡完整生效,但實務上無人會收到田賦通知單。「停徵」不是「廢止」,行政院保留隨時恢復徵收的權力。
白話解讀
你看到這條法律的第一反應大概是:田賦是什麼,我怎麼從沒繳過?答案是民國76年起行政院依法停徵田賦,至今停了將近四十年。這條30天繳納期的規定還躺在法典裡,但實務上沒人會收到田賦單。它像一個被拔掉電源但沒拆走的開關。為什麼保留?因為「停徵」不是「廢止」,行政院保留隨時恢復徵收的權力。你真正需要注意的不是這條,而是它底下躺著的整套「農業用地政策」:繼承農地、買賣農地、打算把農地變更用途時,你要處理的是地價稅、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以及土地增值稅的不課徵或減免。田賦本身對你的錢包沒影響,但它代表的制度框架影響你的每一個農地決定。
法律定性
土地稅法第47條為田賦繳納期限的程序性規定,明定田賦納稅義務人收到繳納通知後30日內須完成繳納,徵收實物與折徵代金各有指定繳納地點。本條自1977年立法以來未經修正,但因行政院民國76年起停徵田賦命令至今未解除,條文處於休眠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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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田賦現在還要繳嗎?我家有農地,會不會哪天被追繳?▾
目前不用繳。行政院依停徵田賦相關命令持續停徵田賦。因為停徵是行政命令、不是修法,法律上沒有「追繳欠稅」的問題(沒有徵收就沒有欠稅)。但農地主要仍面對地價稅的課稅問題,符合農業使用的可依土地稅法第22條免徵。內行人提示:你家農地要確保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這張證明是免稅、免遺贈稅、免土增稅的關鍵文件,申請單位是鄉鎮市公所。
Q2如果將來恢復徵收,我要怎麼準備?▾
理論上行政院要恢復徵收須走法定程序,通常會給過渡期和公告期。但恢復可能性極低,因為田賦在台灣的稅收效率本來就差,課徵的行政成本甚至可能超過稅收本身。內行人提示:如果新聞出現「恢復田賦」的政策討論,那通常連帶代表農地使用政策、糧食安全戰略、農業補貼制度的全面調整,不是單純的稅務新聞,要把它當作整體農地價值重估的訊號看待。
Q3田賦是什麼?▾
針對農業用地課徵的傳統土地稅,徵收方式可為實物(稻穀)或折徵代金,是中國數千年「皇糧國稅」的延續,台灣自1987年起停徵。
Q4田賦跟地價稅差在哪?▾
田賦針對農業用地、可徵實物或代金、目前停徵;地價稅針對所有土地、僅徵現金、現行課徵中,農地符合農業使用可免徵。
Q5折徵代金是什麼意思?▾
原應徵收實物(稻穀)的田賦改以現金繳納的徵收方式,土地稅法第48條另有改徵代金的申請程序。
Q6什麼叫田賦停徵?▾
行政院依職權暫停徵收田賦的行政命令,條文仍生效但實際不收。與「廢止」不同,可隨時恢復徵收。
Q7收到疑似田賦繳納單怎麼辦?▾
先別繳款 → 撥165反詐騙或所屬縣市稅捐處查證 → 拍照存證 → 確認詐騙後報警,田賦已停徵38年以上不會有真實通知。
Q8農地稅務怎麼規劃?▾
確認地目與使用現況 →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 → 評估地價稅是否符合免徵 → 規劃移轉時點以利用土增稅優惠。
Q9怎麼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
備齊地籍謄本與土地使用現況證明 → 向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 → 公所派員會勘 → 核發證明書,約2-4週。
Q10田賦如果恢復徵收怎麼辦?▾
行政院須先公告解除停徵 → 通常給過渡期 → 按本條規定收到通知30日內繳納,但歷史上恢復可能性極低。
Q11田賦 vs 地價稅哪個影響大?▾
地價稅遠大於田賦。田賦停徵40年無實際稅負,地價稅每年都課,是農地持有的主要稅務成本。
Q12停徵 vs 廢止差在哪?▾
停徵是行政命令暫停、條文仍生效、可隨時恢復;廢止是立法修法刪除、條文消滅、需重新立法才能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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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field_a | field_b | field_c |
|---|---|---|---|
| 課稅對象 | 田賦 | 地價稅 | 土地增值稅 |
| 適用土地 | 農業用地 | 所有都市與非都市土地 | 移轉時的所有土地 |
| 徵收方式 | 實物(稻穀)或折徵代金 | 現金 | 現金 |
| 現行狀態 | 民國76年起停徵 | 每年8/31基準日課徵 | 土地移轉時課徵 |
| 主管法源 | 土地稅法第43條至48條 | 土地稅法第14條至41條 | 土地稅法第28條至39條之3 |
| 農地免稅關鍵 | 已全面停徵 |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第22條) |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第39條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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